农业农村部最新的第1049号公告,已正式指出自2026年1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2017年9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时废止。农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即将迎来重大革新,小编围绕新规核心条款,梳理企业实操应对要点,为行业带来深度全面解读。

新旧政策5大核心变革(重点必看)

农业农村部第1049号公告正式敲定农药二维码追溯新规,届时沿用近十年的2579号旧公告将全面废止。这意味着农药行业追溯体系迎来结构性升级,不再是简单的“扫码展示信息”,正式进入一码溯源、数据合规、全链监管的新阶段。

01

新增原药信息 “标签补位” 强制披露规则

旧版二维码扫码输出以制剂本身登记信息为主,重点展示制剂名称、登记证号、制剂生产企业等内容。新规明确指出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通过扫描二维码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02

实现生产关键数据可查询,网页端多终端兼容

旧规扫码以产品登记静态信息为主,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检记录等生产过程数据,不强制通过追溯网址对外可查,对查询网页终端兼容性无明确要求。新公告要求,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且网页必须同时兼容手机端与电脑端浏览;同时强化委托加工、委托分装主体信息溯源,完善生产、流通全链条追溯能力,压缩贴牌、套证的操作空间。生产日期线上展示内容,必须与标签印刷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03

二维码唯一性要求延续,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新旧政策均执行 “一码对应一个最小销售包装单元”,二维码唯一性原则不变。新规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对华出口农药企业为追溯责任主体,可自建追溯系统,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搭建,企业对二维码制作、标注、数据管理负主体责任,厘清自建 / 第三方托管模式下的权责边界。

04

监管逻辑升级:重格式更重数据

过往监管仅核查二维码格式、印刷外观;新规下“码形合规+数据真实”双核查,无后台真实生产、批次、出库数据支撑的“空码、死码”,将直接判定为违规产品。

05

追溯系统开放双端,保持较强的兼容性

新规指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电脑端和手机端浏览。

农药企业4大核心应对方针

提前完成系统与产线升级,拒绝卡点整改

现阶段需完成新规编码适配、追溯系统排查、赋码设备调试、标签打样测试,提前完成小批量试产验证,确保11月1日生产线无缝切换,杜绝新旧码混用违规问题。

重构“码-批次-数据”绑定体系

摒弃传统单一赋码模式,升级追溯系统,实现二维码与生产批次、生产记录、出库台账、委托加工信息一一强绑定,保障溯源数据完整、真实、可核查。

全面整改标签工艺与模板

更新新版标签模板,优化二维码印刷位置、尺寸和耐磨工艺,重点适配小包装产品;委托加工、分装产品需完整标注登记持有人、实际生产企业、分装企业信息,厘清责任主体。

补齐原药(母药)信息数据逻辑,完成追溯改造

对全部制剂产品做分类梳理:区分产品标签上已印制原药(母药)信息与未印制原药(母药)信息两类清单;追溯系统后台完善原药档案库,完整维护对应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原药生产企业名称;同一制剂批次使用多批次不同原药时,做好批次与原药数据关联匹配;配置系统逻辑:标签未印制原药信息的产品,扫码接口自动输出原药登记证号、原药生产企业;标签已印制原药信息,无需额外输出;完成实机扫码测试,避免后台存有档案,但前端扫码无法展示的隐性违规。

关注生物有机肥行业前沿资讯/最新热点,点击下方名片关注:

来源 : 综合整理自赛瑞克智能 网络

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 交流使 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

编辑/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