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犹如生活中不期而遇的风浪,而律师就像是在波涛中为当事人掌舵的领航者。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的黄焕成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凭借专业与担当,在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披荆斩棘的法律人。她于2010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2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坚守了十四年。
黄焕成不仅是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第五事业部主任,还是中共党员与鲁衡律所党总支委员。同时,她在多个法律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成员等,还荣获了“聊城市优秀律师”“聊城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2020年,有一起备受关注的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和一家能源科技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另一名自然人签订了《售电业务合作协议》。按照协议,上诉人为能源科技公司介绍符合条件的电力客户,公司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并获得收益后,会按“利润分成模式”向上诉人支付服务费。合作期间,公司已支付部分服务费,但上诉人觉得公司还拖欠服务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及利息,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另一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进行上诉。
此案的关键难点在于双方对《售电业务合作协议》中“电量收益”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式。上诉人觉得“电量收益”是“用电量乘以电价差”,服务费应直接以此为基数按约定比例计算;而被上诉人能源科技公司则认为“电量收益”是“用电量乘以电价差后再扣除成本费用”,服务费要以此为基数计算。这两种不同的理解直接影响到服务费的具体数额。
黄焕成律师参与了此案处理。她依靠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庭审中,她清晰阐述了合同本意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被上诉人能源科技公司等无需向上诉人支付其主张的剩余服务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黄焕成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能力。
另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同样展现了黄焕成律师的专业素养。原告因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取得生效判决,在执行时,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随后,原告提起本案,主张发起人股东姚某、贺某存在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行为,并要求历任股权受让方中仅持股6个月的股东(含张某某两人)对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黄焕成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她注重梳理多层股权结构,逐一审查各层股东出资流向与持股变动。庭审中,她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当事人受让股权时知晓或应当知晓前手出资不实,且当事人已通过审查工商登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示文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同时,她厘清了“抽逃出资”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差异。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焕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对全部受让股东的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凸显了黄焕成律师在股权出资纠纷领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要点、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能力。
从这两个案例不难看出,面对各类纠纷,准确理解法律逻辑、选择合适的处理渠道至关重要。黄焕成律师所在的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以及她本人,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兼顾风险防范与实质化解纠纷,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大众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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