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与强奸罪未遂,最重要区别是主观上有没有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上会有所差异。

7月26日晚餐后KTV内,赵某峰、郁某栋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赵某峰推倒被害人致轻伤二级,二人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目前定性为强制猥亵而非强奸或强奸未遂,不是因为伤害轻,可能是因为目前的证据材料没有指向强奸罪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在手段上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客观表现也可能相似,例如抠摸、搂抱、亲吻等,真正区分二者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强奸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强制猥亵罪主观上是寻求性刺激、性满足,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

强奸的主要目的是发生性交,而强制猥亵主要目的不是与被害人发生性交,通常表现为用性交以外的方法。

为什么本案目前没有定强奸未遂

要定强奸未遂,必须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司法实践中判断有无强奸故意考虑因素包括,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是否以语言、动作表露其强行奸淫的决意,且猥亵行为必然向强行性交方向发展以及如果不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就必定要实施并完成强行性交。

对照官方通报的已知事实,通报告知的客观行为止于强制猥亵,以及推倒,通报原文用的法律概念就是强制猥亵,并说明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

通报没有披露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脱衣、企图性器官接触等指向性交的着手行为,以及是否以言语表示“不干也得干”之类的强行奸淫决意,KTV包厢内的具体动作序列是否呈现出从猥亵向性交发展的轨迹等等,可能目前的初步证据仅能证明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达不到强奸故意的证明标准。

轻伤二级是伤害后果,不是强奸的定性关键。很多人直觉认为都打成轻伤二级了,肯定是要强奸,这是个常见误区。轻伤二级评价的是伤害结果,伤害结果的轻重并不直接决定罪名是强奸还是猥亵。被害人反抗时被推倒受伤,不能直接反向推断行为人想强奸。

还有就是本案发生在KTV包厢,虽有一定私密性,但相比完全密闭无人空间,客观上强行完成性交的条件也受到一定限制。这虽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结合通报未披露任何指向性交的着手行为,说明目前证据偏向强制猥亵。

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刑拘,依法最长可羁押30日,为进一步收集包厢监控、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同案人员供述等留下了空间,这是侦查阶段的初步定性,不是最终判决。

综合官方通报,目前能确定的事实是,KTV内的强制猥亵行为,以及推倒致轻伤二级,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通报未披露任何证明强行性交目的的言行,没有指向着手性交。遵循疑罪从无从轻,暂时按强制猥亵论处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至于最终是否变更罪名为强奸未遂,要看后续侦查能否补齐强奸故意的证据链。一切以检察院起诉罪名和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这是刑事案件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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