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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易过程中,“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也是买卖双方推诿扯皮、产生矛盾纠纷的高发点。近日,长汀法院审理一起二手车交易纠纷,明晰这两款款项的法律区别。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浏览到傅某发布的二手车出售信息,双方添加微信详细沟通车辆情况。基于稳妥起见,王某委托第三方机构上门检测,检测发现车辆与傅某前期介绍内容存在出入,王某随即提出适当优惠的协商诉求。随后,王某按照傅某指示,将5000元转入其实际使用、实名登记为刘某的微信账户,转账备注填写“买车订金”。傅某收款后回复确认该5000元为购车定金,剩余尾款待后续结清。
后续双方拟定正式购车合同时产生分歧。王某要求书面约定车身金属件无更换、前挡风玻璃使用原厂配件,同时写明车况与描述不符可无责退车,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傅某仅同意载明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车况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拒绝增加王某提出的条款。经多轮沟通,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要求退还5000元并给付利息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定金主要用于担保合同订立、履行,存在法定定金罚则。本案转账备注虽写为“订金”,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起诉状及答辩意见,均可印证双方一致认可该5000元属于立约定金,定金合同依法成立,用于督促后续车辆交易合同签订。
本案最终未能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系双方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协商未果,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按照公平原则,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主张返还5000元应予支持,但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傅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王某50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定金具备担保效力,如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可归责双方的除外。而订金仅属于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功能。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二手车以及各类消费交易付款时,务必仔细核对转账备注、收款单据,分清款项性质;交易前后重要沟通记录注意留存,提前明确退款规则,减少纠纷。
- 供稿:李环 赖晓青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刘伟明 -
声明:转载须注明来自“长汀县人民法院”公众号,且转载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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