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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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中介服务的商事实务中,当事人通常会以为,只要双方最终签订交易合同,就有权依据居间合同约定,全额主张居间报酬。
那么,如果居间人不能证明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作用的,法院还会支持居间费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贾某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即便交易合同最终成立,若居间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服务对合同订立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有权不予全额支持甚至酌情调低居间费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利用其专业知识、技巧及劳务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降低委托人的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便利,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完成。以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民法观点来理解,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适应,即按照公平原则和生活常理,居间人要获取全额的报酬,其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居间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居间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劳动量和自身劳动对于合同成立的原因力。
在居间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居间人应当就上述两方面充分举证,法院也应当着重从这两方面认定事实。居间人无法证明自身具备与合同成立这一结果相匹配的居间能力,且其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其获得的咨询服务费自然也不应当完全适用双方合同的约定。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裁判厘清了居间报酬的核心给付标准:
第一,居间报酬适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居间人获取全额居间费的前提,并非仅简单促成签约,而是全面、完整履行居间义务,且自身居间行为对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合作落地起到实质性、决定性作用。服务内容、履职程度、贡献大小必须与约定报酬相匹配。
第二,举证责任归属于居间人。
主张全额居间报酬的居间人,必须举证证明自身提供了精准信息、撮合谈判、协调对接、促成合意等完整服务,证明合同成立直接依赖其居间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决定性作用的,无权主张全额费用。
第三,服务有限、贡献不足应酌情减费。
若居间人仅提供基础信息介绍,未参与核心谈判、未解决交易关键障碍,对合同成立仅起到辅助、微弱作用,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服务工作量,酌情调减居间服务费,不按合同约定全额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居间人而言,想要足额收取居间报酬,务必全程留存履职证据。需固定信息对接记录、谈判沟通记录、协调争议、促成合意、跟进落地的完整凭证,证明自身服务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对于委托人而言,遭遇轻微居间服务却索要高额费用时,可据此案规则抗辩,举证对方服务缺位、贡献微弱,申请法院酌情减费,维护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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