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万柏林区委书记张喆,彭村原村书记郝五栋、村长刘四赖、原彭村书记梁元龙、现任书记张健中,请善待村民,一视同仁,不可以权谋私,寒了村民的心!
关于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村民待遇的申请书
申请人:闫萍,女,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闫萍及其子闫绘伟具有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请求责令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自2016年城中村改造时起,恢复申请人及其子作为成员应享有的全部权益,并补发与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人均30平方米商业面积对应的收益或等价补偿);
3.请求对彭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闫萍于1986年与彭村村民陈保全结婚,户籍随即迁入该村,成为集体一员。1987年育有一子闫绘伟(曾用名陈伟)。1993年,申请人与陈保全离婚,但离婚后,申请人及儿子的户籍始终登记在彭村,从未迁移,并长期、稳定地在本村居住、生活,持续履行作为集体一员应尽的社会义务。
2016年,彭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在此过程中,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在无任何合法理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申请人及其子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非法剥夺了我们的成员身份及相关权益。
改造完成后,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向每位成员分配30平方米商业面积以保障生计。然而,我们却被以“离异”为由,拒绝分配该资产,并自2016年起被停止了一切成员福利待遇。此举导致申请人母子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申请人认为,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24年6月28日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成员资格确认于法有据: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应当确认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人母子户籍长期在册并实际生活,完全符合法定确认条件。该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也支持我们的成员身份。
2.禁止歧视性对待有明文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 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性别、婚姻状况等,依法平等享有成员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离异”为由进行区别对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行为,直接违反了此项强制性规定。
3.决策程序严重违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成员身份确认、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擅自将我们“划出”成员范围、剥夺收益分配权,极有可能未经过法律要求的民主议定程序,其决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4.权利救济途径清晰: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闫萍及儿子闫绘伟,是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依法享有平等的成员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理由非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恳请:
1.依法调查事实,确认申请人及儿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责令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恢复我们的一切成员权益;
3.责令其补发自2016年以来我们应得的全部集体经济收益及福利。
此致
太原市[区/县]人民政府
(彭村街道办事处)
附件(由闫萍本人详细提供):
1.申请人闫萍及儿子闫绘伟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户籍从未迁出);
2.申请人闫萍身份证、离婚证复印件;
3.证明长期居住的部分凭证(如历史缴费单据、证人信息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条文摘录。
5.太原蓬和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名单、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通过)核心条文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等,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应当确认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性别、婚姻状况等,依法平等享有成员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此条明文禁止以“离异”为由进行区别对待)
第三十一条:涉及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
第五章“收益分配”相关原则:集体经营收益应当依法向全体成员公平分配。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
情况说明
姓名:闫萍,女,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工作单位:无。家庭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彭村新区5楼3单101室。
我的诉求。要求与彭村村民拥有同等次权力与待遇。
事实陈述
我于1986年经人介绍与彭村村民陈保全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闫绘伟 1993年因家庭矛盾离婚。离异后。一直居住在彭村,从未离开。2016年彭村城中村改造,我(们)被彭村(村长,书记)无理无据划出四方街。
拆迁后。村委为保障村民的生存生活问题,村委拟定分给村民每人30m2商业面积,但就是不给我们离异妇女乃至家人。剥夺了我们应有的权利,自那以后就停止我们家一切彭村村民的享有的待遇。在彭村五十多年里。我(们)尽责尽劳 依法履行一个村民的义务与责任。村长和书记却无理无据把我(们)划出彭村。至使我们成了无依无靠的等外居民,十年来都没有得到一个基本村民应有的待遇,一个人生活本就举步维艰,突入其来的打击至我们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莫名的是我的孩子也因此被同等对待 ,作为一个村民基本的待遇就这样无情的被掠夺。
但是事实是我(们)的户口一直就在彭村从未更变迁出且依法履行选举权。
关于山西省太原市彭村新区村民闫绘伟一家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闫绘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彭村新区5楼3单元101室。我谨代表我的家庭,就我全家在彭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一事,向您如实反映情况,恳请领导予以关注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一、基本情况
我与妻子边黛丽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闫边子棋和一女闫边子珊。我们一家四口的户籍自始至终均登记在山西省太原市彭村,是法律意义上的彭村合法村民。我本人在彭村出生、成长、生活长达30余年,在此期间,我及我的家庭成员一直自觉履行村民应尽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村集体事务,为彭村的发展贡献力量。我们与其他村民一样,长期在此生活、生产,并依法享有村民的各项权利与福利待遇。
二、问题陈述
2016年,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此过程中,村委会(原村长、书记)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有效文件,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也未向我们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仅以“我母亲离异后,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为由(此理由与村民资格认定及权益分配无任何法律关联),便擅自将我们一家四口从彭村村民名单中“划出”。
这一错误决定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1.身份剥夺:我们被错误地认定为“等外居民”,丧失了合法的彭村村民身份。
2.福利停发:村委会据此单方面责令停止了我们一家四口应享有的一切村民福利待遇。
3.补偿款剥夺: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关键补偿安置时,村委会拒绝将我们一家纳入分配范围,剥夺了我们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相关补偿权益。
三、事实与理由
1.户籍依据:我们全家四口的户口至今仍在彭村,这是认定我们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2.生活基础:我们长期在彭村实际居住、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这是构成村民身份的重要事实基础。
3.义务履行: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遵守村规民约,履行了村民应尽的各项义务。
4.理由不成立:村委会以“母亲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为由剥夺我们权益,于法无据。我母亲的婚姻状况与我本人作为独立成年公民的村民资格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无关,更不能成为剥夺我们法定权益的借口。
5.程序违法:村委会的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也未依法公示,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程序严重违法。
四、诉求
我们一家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村委会的错误决定而受到严重侵害,生活陷入困境。我们恳请领导:
1.依法纠正彭村村委会(原村长、书记)的错误决定,确认我们一家四口为彭村合法村民的资格。
2.责令村委会恢复我们一家四口应享有的一切村民福利待遇。
3.责令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中,依法将我们一家四口纳入分配范围,补发我们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相关补偿。
4.对在此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们相信党和政府能够秉持公平正义,依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一家渴望得到公正的对待,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附上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备核查。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此信,期盼您的回复与帮助!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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