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本案是新能源充电领域新型盗窃犯罪的标杆性判决。它明确了利用充电站技术漏洞偷逃电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确立了对此类"系统漏洞型"盗窃的定性标准;同时,它强调了对电子证据必须秉持审慎审查态度,不能因后台数据的表面客观而忽视实质真实,对于重复订单、失败尝试应予剔除。这一裁判思路既精准打击了新型网络盗窃犯罪,又通过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新能源行业秩序、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渝05刑终177号刑事判决书
2.罪名: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相继通过微信群、他人介绍等方式,知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处“某车”充电站存在技术漏洞,可以在支付少量费用后为新能源汽车充满电。5人各自利用该漏洞,通过“某狐"“某电”“某途”“某联”等APP为自己或者他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偷逃充电费用并从中牟利。
经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举示的新证据证实,陈菜某共作案1616次,偷逃某狐公司充电费用4.402043万元,偷逃某途公司充电费用2.488735万元,偷逃某电公司充电费用1.003022万元,偷逃充电费用共计7.8938万元;2023年3月21日至7月15日,宋某某共作案620次,偷逃某狐公司充电费用2.258337万元,偷逃某电公司充电费用937.58元,偷逃某联公司充电费用1923.46元,偷逃充电费用共计3.394441万元;2023年4月11日至7月11日,郑某某共作案250次,偷逃某狐公司充电费用6058.10元,偷逃某电公司充电费用3747.55元,偷逃某联公司充电费用3062.51元,偷逃充电费用共计1.286816万元;2023年4月21日至7月21日王某某共作案153次,偷逃某狐公司充电费用6178.05元,偷逃某电公司充电费用938.60元,偷逃某联公司充电费用1615.88元,偷逃充电费用共计8732.53元;2023年5月31日至7月8日,李某某共作案142次,偷逃某狐公司充电费用7399.23元。
【案件焦点】
1.陈某某等网约车司机利用充电站技术漏洞,通过手机APP为自己或他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偷逃充电费用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2.陈某某等人的犯罪次数和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单位财物,其中陈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04334.92元,属数额巨大;宋某某盗窃金额共计58299.50元、郑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7420.69元、王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4098.33元、李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4090.13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宋某某盗窃上千次,次数多、金额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
一、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三、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六、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陈某某、宋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综合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对陈某某、宋某某所处刑罚适当,对陈某某、宋某某不适用缓刑适用法律亦正确。鉴于在法院审理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举示了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盗窃金额及次数进行了变更,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陈某某、宋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刑期予以调整。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刑初12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定罪部分及第六项;二、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刑初1269号刑事判决第-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四、上诉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五、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六、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甘海滨案件评析】
本案是新能源充电领域利用技术漏洞实施的盗窃犯罪典型案例,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薅羊毛”行为超越道德范畴进入刑法评价。 近年来,利用平台技术漏洞“薅羊毛”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行为人认为,系统漏洞是平台自身问题,“占便宜”仅属道德瑕疵或民事不当得利。本案裁判明确:利用技术漏洞,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持续获取具有财产价值的电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达到法定数额的,即可构成盗窃罪。这一裁判逻辑对利用共享经济平台漏洞逃费的同类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其二,犯罪数额的认定须甄别技术数据中的“杂质”。 本案的核心程序亮点在于二审对后台数据的实质性审查。APP后台生成的每一笔订单记录,可能包含了因操作失败、重复尝试等形成的无效订单。一审将后台数据直接等同于犯罪次数和金额,导致认定虚高。二审通过检察补侦,剔除了重复订单,使犯罪数额与行为人的实际非法获利相符。这提示辩护方在办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侵财犯罪的案件中,应重点审查后台数据的生成逻辑、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无效数据,防止以技术数据的“表面完整”替代刑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
其三,新类型侵财犯罪的辩护空间与方法。 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辩护:一是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民事不当得利或合同违约的边界;二是后台数据生成机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是否存在重复订单、失败操作等因素导致的数据失真;三是犯罪金额与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利之间的对应关系;四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充电站、共享经济平台等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监测和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修复技术漏洞,避免因漏洞长期存在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使用平台的消费者,应清楚认识到利用技术漏洞获取免费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付出刑事责任的沉重代价。本案中,陈某某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作案1600余次、偷逃电费7.8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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