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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林业局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的政策解读
广利府通〔2026〕1号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利州区实际,现就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本辖区内以下独立划定、边界清晰的区域,全年全面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栖息地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一)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剑门蜀道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利州段)、白龙湖风景名胜区(利州段)、四川天曌山国家森林公园、四川南河国家湿地公园、四川黑石坡森林公园、南山森林公园法定管理范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批复下发后,以批复核定管理边界为准。
(二)江河水域法定管控带: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全部干流、支流河道法定管理范围。
(三)水库塘堰水域管控区:渔洞河、雷家河水库及辖区内所有中小型水库、塘堰法定管理范围。
(四)野生动物核心保护地带:全区依法划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关键栖息区、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候鸟迁徙专属通道。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和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和掏(淹)巢。
五、禁止非法交易、食用和利用
(一)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寄递、加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食用、药用、收藏为目的非法获取、饲养、繁育陆生野生动物。
(二)农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电商平台不得为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地、仓储、线上展示、配送等便利条件。
(三)禁止线上线下发布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短视频、图文信息,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信息引流、促成交易等传播便利。
六、其他事项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捕猎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林长应加强巡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合执法、常态巡护、源头管控等职责。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依职做好日常监管。机关、学校、社区、村组、企业等应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四)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举报电话:利州区林业局:0839-3612566,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110)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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