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探矿权人完成勘查、提交报告、符合"探转采直通车"条件后,自然资源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不答复、不受理、不作出是否准予决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企业可诉请判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并就已实际发生的停产、融资、人员留守损失主张赔偿。路永强律师在云南某萤石矿案中以此路径确认自规局行为违法并获赔数千万元停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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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转采的法律上新变化(2025-2026关键节点)

l 新《矿产资源法》2025.7.1施行:确立探转采"直通车",删去旧法层层审批壁垒。

l 最高法法释〔2026〕2号(2026.2.1施行):第23条明确新解释适用于2025.7.1后法律事实;探转采受阻若因出让人/登记机关原因致不能取得采矿权,可解出让合同并索赔。

l 自然资源部2025.6南平调研通报:明确点名"探转采、延续收而不办、请示多年不回"属服务不到位。

二、"拖一年"的三种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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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永强办案四步链

1. 固化"已符合法定条件":勘查报告评审备案、资源储量核实、三合一方案(开采/安全/环保)齐备。

2. EMS+门户网站双轨提交:留收件回执,起算20+10日期限。

3. 到期发《限期答复函》:律师函固定不作为事实。

4. 诉前先复议(60日内)→ 复议不作为再诉;或直接诉不作为+附带赔偿。

四、停产损失赔偿的举证包

l 人员:留守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

l 财务:贷款付息凭证、设备融资租赁租金;

l 经营:去年同期纳税报表、销售合同违约赔付凭证;

l 投入:探矿阶段钻探/样品/评审费发票。

五、法条锚点

l 《行政许可法》第42条(20+10日期限);

l 新《矿法》第26条、探转采直通车条款;

l 法释〔2026〕2号第2条、第23条;

l 《行政诉讼法》第47条(不作为起诉期限)。

六、FAQQ:自规局说"等上级指标",算正当理由吗?A:除非有明文暂停文件,否则"等指标"不构成中止期限法定事由。云南萤石案中该抗辩未被采纳。

Q:探矿证过期了还能告不作为吗?A:若过期是因拖延致未能续期/转采,可诉"拖延与过期有因果关系",参照法释〔2026〕2号第19条但书"有证据证明因拖延导致未能续期"处理。

作者信息路永强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博士、高校特聘教授,深耕政企纠纷与矿业权行政争议近20年,执业足迹覆盖全国30余省市,累计办理千余起重大疑难矿业政企案件(代表:浙江某矿业19年采矿证撤销逆转案、云南某萤石矿行政不作为停产赔偿案、合资城郊采石场关停案)。北京市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法学分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