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原先是某市住建局的科长,管了好多年施工审批,2019 年正式退休,彻底离开了体制。2022 年春节,以前他帮过的一个企业老板上门,放下 20 万,说就是感谢当年的关照。老周觉得人都退了两三年,职权也早就交出去了,收这笔钱顶多算人情往来,能有什么事。结果 2024 年监察机关倒查旧案,这笔钱直接被认定成了受贿。
家属来找我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人都退休了,手里早就没权了,怎么还能按受贿算? 答案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 —— 离职从来不是一道天然的防火墙。
核心分界点:有没有 “事先约定”
很多人直觉上觉得,受贿罪得是 “利用职务便利”,人都走了、权都交了,哪来的职务便利?这个逻辑听着没错,但法律对离职后收钱这件事,有专门的认定规则。
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写得很清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好在离职后收对方财物,离职后实际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说白了,法律看的不是你收钱的时候有没有权,而是 “办事” 和 “收钱” 这两件事,有没有被 “事先约定” 这条线串在一起。有约定,本质就是把权钱交易的收款时间延后了,换了个时间点收钱而已;没有约定,两件事就是断开的。
三种常见情况,结局完全不同
第一种,在职时就有约定,离职后收钱,构成受贿。
这是最典型的情况。在职的时候帮了忙,双方明里暗里说好 “等我退了再说”“等你调走了再感谢”,不管是当面说透的,还是没挑明但彼此心照不宣的,只要在职时就收钱这件事达成了合意,离职后实际收了,就是受贿。 当然要说明一句:默示约定不是靠单方脑补出来的,得有相应的客观证据印证双方的合意,比如过往的交往模式、沟通记录、谋利和答谢的对应关系等等,不是说对方事后单方面送钱感谢,就等于之前有约定。 江苏就有过类似案例,缪某在卫健委任职时多次帮企业处理医保相关事项,老板提过退休后可以来企业当顾问,缪某当时没反对。后来他退休后以 “顾问费” 名义收了钱,法院最终认定属于事先约定,按受贿定罪。
第二种,在职时没约定,离职后单纯收感谢费,一般不构成受贿。
这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类。很多人会拿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说事,说履职时没被请托、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钱也算受贿。
但这里有个关键的适用边界很多人没搞懂:这条规则管的是在职期间事后收钱的情况 —— 人还在岗位上,当时没请托,事情办完后对方送钱感谢,同样可以认定为他人谋利。 最高法刑二庭在官方解读里明确说过,这条规定没有修改此前的规则,离职后收受财物要定受贿,仍然要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前提。
这恰恰是辩护的核心空间之一。
如果确实在职时从来没提过、也没暗示过以后要收钱,纯粹是离职多年后对方出于感念主动送的,从法律上讲,就不该套到受贿罪里。
第三种,在职时就开始收,离职后基于同一谋利事项连续收,全部计入受贿总额。
2007 年的意见里还专门说了这一种:如果是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的部分,全都要计入受贿数额。 很多人以为离职后收的那部分能单独摘出去,其实不行。只要是基于同一段谋利关系、同一谋利事项持续不间断地收钱,哪怕中间跨过了离职这个节点,也会整体认定。数额一加总,很可能直接抬升一个量刑档次。
就算不构成受贿,也可能触犯另一个罪名
很多家属以为,只要打不掉受贿罪就没事了,其实不一定。 刑法里还有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专门管这种情况: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照样要定罪。 它和受贿罪的核心区别是:受贿罪是直接用自己手里的职权办事,利用影响力受贿是用自己过去的身份、人脉和关系网去撬动别人的职权。人虽然走了,但以前的影响力还在,靠这个帮人办事收钱,同样踩刑事红线。
不构成犯罪,也不代表没后果
还有一点必须说透:哪怕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代表什么事都没有,尤其是退休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虽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说白了,刑事上不定罪,纪律上照样可以追责。钱收了,可能不用坐牢,但退休待遇可能被降、被调。违纪和犯罪是两条线,不是非黑即白,家属一定要有这个心理准备。 张智勇律师常说一句话: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反过来也一样,不构成犯罪,不代表没有任何后果。
这类案子,辩护的核心抓三点
回到老周的案子,家属最该问的从来不是 “能不能直接无罪”,而是先把这笔钱归到哪一类搞清楚。 “有没有事先约定” 是整个案子的命门。有约定,受贿罪的大框架基本就定了,辩护重点要放在数额认定、具体情节轻重上;没有约定,就有希望把受贿罪的指控打掉,但也要排查有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可能,或是违纪的风险。
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就三件事:一是有没有证据证明 “事先约定”,二是收钱和当年的履职事由有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三是有没有利用原影响力实际帮人办过事。把这三点查透了,案子的走向基本就清楚了。
很多人栽就栽在 “人都走了,收点钱算什么” 的侥幸里。可法律看的从来不是你收钱时在不在位,而是你当年办事的时候,有没有把 “日后收钱” 这笔账算在里面。权钱交易不会因为换了个时间点,就变成正常人情。
——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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