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贸易、加工、配送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商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属于正品,买下货物之后就可以自由处置,撕掉原有商标、更换自家标签对外销售不存在法律风险。近期上海崇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起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案件,给从事分装、转售、贴牌业务的企业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2026 年 2 月,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一家蔬菜配送加工企业正在分拣、重新包装“众兴白蘑”。经查,当事人从批发市场购入带有“众兴白蘑”注册商标的成品菌菇。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工作人员撕毁商品原厂包装与商标标识,替换印刷带有本企业名称、地址、产地信息的全新标签,重新包装后投放市场销售。
执法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反向假冒”?
《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显性反向假冒:撕掉他人商标,直接贴上自有商标销售;
隐性反向假冒:去除原有商标,不贴新标或仅更换包装标签、企业信息对外流通。
两种模式本质区别在于:更换后的标识是否构成一个注册商标。换上注册商标的,是显性;未换上注册商标的,则是隐性。
无论哪一种,均会切断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础功能,只要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将商品重新投入市场,均构成《商标法》所禁止的侵权行为。
不少企业存在认知盲区:以为只要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商品,就取得了该物品的完整物权,包括更换包装、覆盖商标的自由。但法律明确区分“商品所有权”与“商标权”——商标承载的是原权利人的商誉和来源识别功能。企业花钱买到实物商品,仅获得物权,不代表有权随意移除、替换附着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近年来,各地已出现多起反向假冒的执法案例,包括光猫“去标化”翻新案等。企业在购入商品后进行二次包装或标识调整时,务必审慎评估是否涉及更换或去除原商标,避免因“换标”或“去标”行为触碰法律红线。
商标是市场通行证,更是法律高压线。尊重他人商标权,既是对创新者的保护,也是企业自身稳健发展的基石。
来源 | 高沃综合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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