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华税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钢铁生产企业涉嫌虚开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钢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上游开票企业达成虚开合意,接受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6.28亿元,钢铁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峻刑事责任风险,企业生产经营亦遭受严重冲击,4000余名职工就业受到威胁。华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深入研究法律适用,最终,法院采纳了华税律师的辩护意见,钢铁生产企业负责人被判处缓刑,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一、案情介绍

钢铁生产企业为响应国家循环经济政策,自2017年起扩大废旧钢铁使用规模。因从社会散户处收购废钢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进项抵扣及成本列支问题,钢铁生产企业经人介绍,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再生资源公司达成合作,将采购模式由企业直接向散户采购,改为由散户挂靠再生资源公司,再生资源公司向钢铁生产企业开票的三方交易模式。具体而言,社会散户将废钢直接运送至钢铁生产企业的货场过磅,钢铁生产企业制作《入库单》等对供货数量、金额进行确认。再生资源公司根据散户的实际供货情况,向钢铁生产企业开具废钢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生产企业向再生资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约12%的费用,当时国家同期废钢增值税税率为17%。

在此期间,钢铁生产企业累计从散户处真实采购废钢27.4万余吨,取得再生资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0份,价税合计6.28亿元,税额8,937万余元。再生资源公司已就其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并享受了30%的即征即退优惠。

2022年,受再生资源公司的母公司虚开案牵连,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公司、钢铁生产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2023年5月,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钢铁生产企业补缴全部税费共计2.32亿元并交纳滞纳金500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钢铁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

二、华税律师核心法律意见

(一)散户挂靠再生资源公司向钢铁生产企业供货,属于税法认可的挂靠经营模式,挂靠经营不构成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及其官方解读,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销售货物的,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本案中,散户以再生资源公司的名义将废钢送至钢铁生产企业的货场过磅,钢铁生产企业制作《入库单》确认供货数量及金额,再生资源公司据实向钢铁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内容与供货情况一致。散户与再生资源公司之间符合挂靠经营的借用性、独立核算性、临时性三个特征,构成事实上的挂靠关系,根据2014年第39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不构成虚开。

(二)钢铁生产企业据实抵扣进项税款,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本案中,钢铁生产企业采购废钢真实发生,向再生资源公司支付了含税货款,再生资源公司已就开具的销项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钢铁生产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是再生资源公司已申报缴纳的销项税款。根据增值税征税原理,钢铁生产企业支付了含税货款,依法获取了正当的进项抵扣权益,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而再生资源公司可能存在的虚增进项税额、骗取即征即退税款的行为,法律后果应责任自负,不影响钢铁生产企业已取得的正当抵扣权益。

(三)钢铁生产企业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为要件。本案中,钢铁生产企业转换采购模式系为解决散户无法开票的难题,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主观上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即便不认可挂靠关系,钢铁生产企业与再生资源公司之间亦属于“如实代开”情形,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亦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三、案件意义

本案为存在散户无票供应难题的同类企业提供了重要参考。华税律师准确把握虚开犯罪构成要件,围绕“挂靠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据实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三个核心展开辩护,充分展现了华税律师在涉税虚开犯罪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积淀与实务操作能力,为同类虚开案件的风险应对与辩护策略选择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样本。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广东某塑料生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余元。侦查机关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华税律师为本案企业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企业不构成虚开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6)

2、北京某财税咨询公司湖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55亿元,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4.57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案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结案。(2025)

3、山东某灵工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00万元。公诉机关以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犯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华税律师为本案部分被告人成功辩护并争取法院缓刑裁判结果。(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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