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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委托境内公司在香港地区进行投资,300万投资额亏掉大半,这事上海法院能不能管?上海金融法院认定,该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超越经营范围代客从事跨境证券投资,合同无效。8月20日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公布了这起案例,确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因非金融机构未经核准代不特定多数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产品交易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此前,当事人王某某与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王某某将300万元委托该公司在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3个月。按照协议,王某某在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开设个人证券账户,将300万元转入该账户。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自由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王某某。所得利润双方五五分成,各自承担税金。托管期满后如出现亏损,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将以一定方式给予弥补。

然而托管期满后,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王某某配偶曹某某发送了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手机截图,显示该账户中持有产品种类和份额,总市值为69万余元,总盈亏则逾-290万元,而该公司所谓的弥补仅价值480元。王某某起诉要求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返还理财本金28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挂牌的产品以实物资产为基准,将对应的权益按照标准化单位交易,该的投资标的是一种境外证券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即使获得核准,也不能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该案虽然在香港地区进行证券交易,但当事双方均为境内民事主体,协议也在境内签订,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公司除王某某外,还受托为多名投资者从事同类交易,委托人均为境内投资者,可见已具备一定规模,成为该公司业务之一。

未经核准代不特定多数投资者交易证券,等同于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类服务,无论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均损害了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境内证券投资咨询管理的秩序,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虽然看上去这家公司在受托理财业务中虽未收取佣金,但双方在盈余时约定收益分成,可见其受托理财业务系出于营利目的。因此,该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某赔偿损失210余万元并无不当。

跨境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的投资选择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同时也伴随着信用风险、汇率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风险因素。近期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更明确提出,境外机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应依法予以取缔,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境内非法中介同属于整治对象。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核心,在于规则竞争力和影响力。金融司法通过裁判树立规则,参与和引领国际金融治理。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已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司法保障意见》与这批典型案例同步发布,聚焦上海建设离岸金融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全球资产管理中心、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国际再保险中心以及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重点领域下的实体法律问题,明确金融裁判规则和司法态度。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这份《意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金融司法作用,满足金融市场对于加强境内外规则兼容对接的司法需求,促进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联通,进一步优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增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原标题:《委托文化艺术公司代理投资三个月亏掉200余万,在香港的投资上海能管吗》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简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