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37,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1、廖吉文涉嫌诈骗案,(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7号。
2、廖吉文,男,35岁,小学,无业,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
3、大亚湾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赵严等人冒充公安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李恢,以被害人参与洗钱、对被害人取保候审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账户。为了诈骗行为的顺利进行,廖吉文通过银行ATM机向被害人李恢汇款3500元。经过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多次在中国银行大亚湾支行等处,先后向赵严等人指定的吴班等人银行账户汇款267万。被害人汇款后,廖吉文遮掩自己的样貌,采取戴鸭舌帽、戴墨镜、戴口罩等方式,使用吴班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出被害人支付的30万款项。
4、大亚湾法院判决廖吉文无罪。
5、司法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廖吉文2014年8月17日从云南磨憨口岸出境,同年11月9日从磨憨口岸入境。第二,为了确定廖吉文在此期间有无偷越国边境行为,未发现廖吉文在此期间有广西、云南的开房记录,也未发现廖吉文小车的卡口记录。第三,廖吉文在侦查阶段承认,监控视频中戴鸭舌帽、墨镜、口罩的是自己;但在审判阶段翻供,解释是其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做的有罪供述,本案无其他证据判断视频监控中的犯罪分子就是廖吉文。第四,本案也未缴获廖吉文车上、家中有鸭舌帽、墨镜、口罩等作案工具。综合上述,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最终,认定廖吉文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廖吉文无罪。
6、最后同事说,不是有第一条理由,廖吉文此期间不在国内,没有作案时间,就可以出罪了吗?回答和感叹,现在是简化版的案情解读,其实证据材料和很多证人都供述,在此之前,廖吉文是和赵严、吴班深度分工协作的。他们在老挝和泰国之间反复横跳,延长在境外时间,再走“小路”偷摸入境,就是为了营造“不在国内”的假象。所以,公检法三部门这一次,对廖吉文的客观事实认定和法律事实认定更加谨慎。至于廖吉文是事实无罪的真无罪,还是属于法律漏网的假无罪,那就只有天知、地知、和廖吉文本人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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