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姚先生”爆料:2026年8月2日下午18:22分,本人通过正常渠道扫码领券后,进入宜宾山湖天地参加桨板体验活动。体验过程中,本人佩戴欧克利(Oakley)太阳眼镜,穿戴日常服装、未穿泳裤,本无下水打算。我一直在桨板中心咖啡屋边缘浅水区域划行并未参加抢鸭子活动,在湖面边缘划行期间,景区一艘大马力发动机救生艇为放鸭子活动强行改道从本人后方绕弯冲来,导致本人从桨板上落水,佩戴的欧克利太阳眼镜掉入湖中遗失,身体头部亦受到伤害。本人落水位置靠近房屋边缘,已尽力躲避,但救生艇仍从后方撞翻桨板。
事发后,本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投诉,并与“山湖天地”桨板运动中心方面通过三人群聊沟通。商家于8月15日前后给出初步回复,称“救生艇未与桨板发生直接碰撞”,并提出“赠送本人使用水上项目月卡”作为解决方案,拒绝现金赔付眼镜及医药费。
本人对此方案不予接受,并指出从现场视频可清晰看到救生艇工作人员强行绕弯原因导致桨板事故发生,导致贵重物品落水损失和人员受伤,且将大马力冲锋艇置于桨板活动区域本身即存在安全隐患。
8月18日,我向宜宾市叙州区赵场派出所进行了报警,警方分别两次联系双方协调调解,对方桨板中心负责人都拒绝协商,拒不赔付,拒绝承担责任。8月19日下午,民警调取了涉事当天的监控视频。
我认为:第一,关于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系景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并非本人自身原因造成。从落水位置和视频记录均可证实,救生艇从后方绕弯冲撞是直接落水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将大马力救生艇与桨板体验活动置于同一水域,且操作不规范,直接导致本人财物损失和身体伤害,景区理应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性:景区以“事前签署的安全风险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但本次损失系工作人员操作疏忽失误造成,不属于本人自身保管不善或正常活动风险,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应适用。
第四,关于处理态度:商家一方面声称“本着友好沟通、合理解决的原则”,另一方面却以“走了12345流程,主办方要求我们商家走12345跟您正式回复”为由拖延,始终未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并拒绝继续沟通解决问题,处理态度消极,事情发生后对于受伤人员不管不问,反而在当事人调取视频主动找到桨板中心负责人之后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本人的诉求:1.照价赔偿欧克利太阳眼镜——该眼镜因景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落水遗失,景区应全额赔偿;2.赔偿医药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景区应依法承担;3. 出具公司书面盖章的正式处理文件,而非仅通过微信群口头沟通。
以上诉求已在12345平台工单中清晰明确表达,但是截至8月19日,对方尚未给出进一步解决方案且拒绝沟通解决事情,希望宜宾山湖天地景区尽快核实并给出正式书面答复,妥善解决此事。
后续》》
贴文发布后,有网友在评论区跟帖。用户名为“英杰”的网友说:我是该水上运动中心负责人,就该顾客提出的所有问题,我司已经第一时间向该顾客回复解决方案,同时公司发盖章公函形式回复园区及12345.进一步在警察同志到场后提供了所有聊天记录,安全告知书签订,事发视频,回复12345的公函,配合完成所有调查取证。同时明确感谢民警同志负责任出警,两次调解。现双方争议巨大。事不在大小,只想追求一个公平,相信法律,愿意走诉讼程序。欢迎广大市民及消费者监督。
该网友继续说,事前我方充分风险提示并获游客签字确认,事发系其操作失衡致落水,无外力碰撞。我方工作人员两次下水打捞,游客提误工费诉求,我方主动建议保险理赔。为妥善化解,我方主动赠送月卡表关怀。全程积极沟通,欢迎市民朋友监督!(转自:宜宾维他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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