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凉山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6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凉山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理念贯穿于涉企服务和监管执法全过程,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惠企政策精准推送、项目服务全程保障、涉企检查规范实施、问题整改闭环办理等机制,推动涉企服务和监管执法线上线下融合,强化州县(市)联动、部门协同,提升服务和执法标准化、便利化、精准化水平。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研究部署重点任务,督促重大事项办理。

州、县(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第五条 州、县(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联系市场主体、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收集反映行业共性问题,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评估。

第六条 涉企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同步公开政策文本和解读材料,并为市场主体预留政策适应调整期。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和国家、省区域协调发展部署,围绕企业生产经营高频事项,推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则衔接和协同联动。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

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审批服务便利、壁垒清理、意见反馈和准入监管衔接等情况,并强化结果运用和经验推广。

第九条 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及时整改。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进行,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条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开展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依法确需实施的,应当做好必要性、合理性评估并留存记录,尽可能采取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严禁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简单粗暴执法、“一刀切”执法、“小过重罚”和搞创收式执法。

第十一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省级目录清单基础上,每年发布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分部门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清单之外严禁违规收费,市场主体对清单外收费事项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动态更新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检查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上级优先牵头”等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工作,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州、县(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凉山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涉企侵权举报”专区依法做好涉企信息侵权举报处置、澄清辟谣、证据固定和维权指引工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名誉权和商业信誉。

第十四条 州、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全面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除依法应当由专业窗口、专门场所办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特殊事项外,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根据事项专业程度、办理频次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可以设置企业服务、民生服务等分领域综合窗口。

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情况,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鼓励在有条件、有需求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设置便民服务点,全面推广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

第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指导州内产业园区设立企业服务驿站,推进服务场所智能化建设,设置综合服务、专业服务、“跨区域办”和“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开办、项目建设、人才引进、融资对接、政策兑现、合规指导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十六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合作和外事、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强化项目签约落地、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推进、竣工投产等环节协调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依托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按规定接入统一平台办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促进相关业务系统应接尽接、互联互通,实现更多事项“一网通办”。

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开展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推广与应用工作。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快推进新办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

第十八条 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制度,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已设立的代办服务专窗或综合窗口,按照自愿委托、无偿办理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咨询导办、全程代办、跟踪督办服务。

对不影响实质审查的非关键要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依法实行“容缺后补”机制。实行容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期限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承诺不实或者不再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终止办理、撤销相关决定或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梳理并更新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明确政策内容、申报条件、兑现流程、责任部门,并在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发布展示。惠企政策起草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全周期解读”原则,在惠企政策发布时,根据政策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政策解读。

对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的惠企政策实行“快申快享”,依托数据共享实现政策智能匹配、自动推送。

依托全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提供惠企政策展示、查询、推送、申兑、评价等服务,政策“一键查询、精准推送、在线申报、进度可查”;依托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提供政策推演、发布以及惠企事项管理、办理等功能。

第二十条 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不得作出违背法律法规和超出自身权限的政策承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协议,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不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政策承诺、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协议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约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对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严禁要求企业垫资建设,着力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对经核实属于应付未付、无实质性争议的拖欠企业账款,欠款单位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时限要求进行清偿;确需分期清偿的,应当制定清偿计划,明确清偿金额、完成时限、资金来源和责任人员,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通过座谈会、恳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完善涉企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流程。州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承办涉企诉求,涉企诉求处理应当遵循“快速响应、归口办理、闭环管理、全程监督”原则,确保企业合法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协作,常态化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具有产业特色的信贷产品。规范运作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建立与省级基金、市场化基金的联动跟投机制。

第二十五条 州自然资源局牵头,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动项目高效落地、加快开工建设。鼓励推进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依托水电气网联合报装“高效办成一件事”机制,在政务服务大厅、园区企业服务驿站或政务服务平台将相关联合报装等事项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动办理”,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报装服务集成办理。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和线上服务平台公开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资费标准、报装时限、服务承诺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供电企业拓展“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对象,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扩大至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升低压接入容量上限。

推行供电可靠性管制计划,持续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园区供电可靠性,年平均停电时间稳步压减并保持在合理区间。建立故障抢修快速响应机制,公开抢修服务标准和到场时限,提升抢修效率。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持开行“公转铁”大宗货物班列,发展“冷链班列”等特色运输支持网络货运、城市共同配送等新业态,推广“统仓共配”城市共同配送模式,实现“交商邮供”融合发展,降低末端物流成本。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动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景依法依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提升清洁能源就地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省内、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风光资源富集且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区域,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试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建立跨区域用能权交易机制,推动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省级及以上用能权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用能权交易,鼓励产业园区、重点企业通过用能权交易优化能源资源配置。

第三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教育体育局配合,组织实施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搭建重点产业链招引平台,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吸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来凉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畅通技能人才晋升通道。支持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共同体,提升人才供给与产业发展匹配度。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健全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机制,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预审备案辅导、预审转介、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指导、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质押融资对接等服务。开展维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园区、企业延伸。在重点产业园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施“产业链+法律服务”,常态化组织“法治体检”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将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实行“一事一评”。对实名作出的差评,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一时间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的沟通协作,切实发挥监督员的监督和建议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