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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拨人、同一套业务,却在两地分别"享受优惠"

——青岛查处一起医疗器械企业拆分收入虚假申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查处一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拆分收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分公司,将本应合并申报的销售收入分流至分公司,以此压低总公司收入规模,涉及拆分收入1295万元。税务机关最终依法追缴税费并加收滞纳金。

一、案情回顾:反常的总分公司数据

2026年5月,李沧区税务局在对辖区医疗器械行业进行日常风险监控时,K医疗器械分公司引起风控人员注意:该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近3年年均申报销售收入2000余万元。按惯例,分公司收入如此之高,总公司理应体量更大。然而查询发现,K公司(总公司)竟是小规模纳税人,近两年申报收入仅168万至208万元。更反常的是,K公司2023年收入一度接近500万元(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次年即骤降至168.8万元。

进一步核查发现,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完全相同,核心经营人员高度重合,明显有悖独立核算分公司应配备专门人员的经营常规。风控人员据此判断两家企业涉嫌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遂成立核查小组。

二、核查过程:三重穿透揭下"经营假面"

核查小组从业务流、人员流、场所三个维度层层穿透:

业务核查方面,两家企业购进的医疗器械品类、规格、型号高度重合,上游主要供货商相同,下游开票客户大量重叠——实质上是在开展完全相同的购销业务。按经营惯例,总分公司虽可集中采购,但终端客户通常不同,以避免"自相竞争"。客户群体的完全重叠,说明分公司并无独立的市场开拓功能。

实地核查方面,K分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老旧写字楼二层,仅10余平方米,大门紧闭,室内桌椅布满尘土,无人员办公痕迹,周边商户均表示未见过该分公司人员在此经营。

面对约谈,财务负责人李某自称"挂名",负责人张某则以出差为由多次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将K分公司列入高风险纳税人名单,暂停其发票开具业务。迫于压力,张某携带经营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但资料中既无场地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也无独立的出入库记录和物流单据,无法证明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和核算行为。

三、案件处理:实质重于形式,收入合并计税

税务机关认定,K分公司既无独立经营场所,也无固定经营人员,业务和客户与K公司高度重合,其设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即为拆分K公司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K公司与K分公司应视为同一纳税主体,对核查期内的相关收入依法合并计算。面对完整证据链,张某最终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申报了违规拆分的1295万元收入,补缴了相关税费和滞纳金。

四、明税提示:企业合规要点

结合本案,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提示企业关注以下风险:

其一,人为拆分收入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是高风险行为。企业通过设立分公司将收入分流以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一旦被查实将被追缴税费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偷税定性。

其二,分公司须具备实质性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的经营场所、人员、出入库记录和核算体系缺一不可,缺乏上述要素的"空壳分公司"极易被认定为收入拆分工具。总分机构人员完全重合、上下游客户高度重叠,更是税务机关识别虚假经营的最直接信号。

其三,收入规模"反向倒挂"和"精准避险"式波动本身即重大风险信号。分公司年收入2000万而总公司仅200万,或总公司收入在临近一般纳税人标准后骤降,都会直接触发税务机关的数据预警。

其四,面对税务核查应积极配合,切忌消极推诿。本案中企业人员的拒不配合反而促使税务机关采取更严厉措施。企业应及时引入专业税务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规角度维护权益,争取在自查自纠阶段补正申报、减轻处罚。

"实质重于形式"是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以拆分收入、规避纳税人身份登记为目的的"架构设计",在税务机关日益强大的数据分析和穿透式核查能力面前都将无所遁形。税收规划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真实合理的商业安排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