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热播剧中一段药品广告和番外剧中,人物声音与配音演员马正阳的声线高度相似。随后,马正阳在微博发布声明称,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8月19日,涉事广告制作方回应,该广告和番外剧的配音,由制作方使用即梦AI工具自动生成,后续将邀请马正阳先生配音,替换侵权音频。

这并非个例。此前,有多名配音演员公开维权称,被AI盗用了声音。8月19日,复旦大学可信具身智能研究院青年研究员马兴军表示,这种侵权形式已存在许久。声音被融入AI系统,比人像被融入AI更难鉴定。他建议成立授权平台,以及建立快速维权机制和渠道。

对于这类侵权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称,目前没有针对性的独立法条,司法实践已经有多起AI克隆声音的胜诉判例,主要依据现有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立法尚未对训练集抓取、AI生成输出等作出成文的规定,需要更加细化的强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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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演员马正阳发布的维权声明。微博截图

配音演员称声音被热播剧番外动画和广告盗用

针对其声音疑似被AI盗用一事,8月16日,马正阳在微博发布《严正声明》称,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该剧的出品方、广告主、广告制作方、AI技术服务商及任何关联主体,以任何方式,将本人声音数据或声音特征使用在该剧的番外动画及插播广告中。

该《严正声明》表示,经本人及律师团队审慎比对,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药品广告及番外剧中涉及与他声音高度近似的声音内容,是未经授权通过AI技术对本人声音进行提取、处理及合成后生成的。

马正阳已于2026年8月14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全面下架相关侵权内容,向他本人提供书面道歉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马正阳在《严正声明》中表示,AI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声音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不能因“技术”的外衣而被规避或削弱。任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进行商业牟利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和规则的破坏。

在对比《九门》中前述药品广告、番外剧配音与马正阳此前配音作品里的声音,澎湃新闻发现,三者非常相似。随后,澎湃新闻将三者传入声纹对比工具,得到的结论为:声纹特征存在一定相似性,可能是同一人在不同状态下的声音,或者是相似的声音特征。

就与马正阳声音高度相似的AI声音来源等问题,8月20日下午,澎湃新闻联系即梦AI官方客服,对方回应称,情况还需要核实。

对于涉嫌侵权广告和番外剧的制作过程,8月20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成都顽猴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方在接听后随即挂了电话。

制作方:内容系即梦AI自动生成,将替换为真声

就此事,8月19日,涉事广告制作方“成都顽猴”发布《成都顽猴传媒有限公司关于近期广告和番外剧配音争议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称,马正阳先生声明中所涉及的广告和番外剧配音内容,由顽猴传媒使用即梦AI工具自动生成。针对该配音声音,顽猴传媒既未使用任何真人声音进行模型训练,亦未以任何特定真人声音为目标进行定向生成或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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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成都顽猴发布回应声明。微博截图

《声明》表示,在制作该广告和番外音频时,顽猴传媒未能判断其AI声音的归属与来源,可能导致产生了与马正阳先生声音相似的结果。在制作过程和细节中,品牌方与媒体并未指定音色来源,对音色产出源也并不知情。

顽猴传媒已与马正阳先生达成合作意向,将广告和番外剧中所涉全部人物声音替换成真人配音,并邀请马正阳先生参与配音,并在完成后,将广告和番外剧替换处理。配音工作广告部分在1天(24小时)内完成;番外剧在2天(48小时)内完成;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替换工作。

此类侵权事件并非个例。针对天猫发布的“天猫七夕礼想型AI挚友”广告,8月10日,配音演员张磊发布声明称,从未录制过该广告,该广告在未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和本人声线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

新京报8月12日报道,配音演员史泽鲲也疑似被动画《紫川》“盗声”。5月5日,史泽鲲在微博发文称,《紫川》第二季发布的一段动画番外,使用了与他高度相似的声音,但他并未参与相关内容的录制。他希望项目方作出解释,是否用了他的声音训练AI。如今维权已百天,他依然未得到对前述问题的回应。

张磊坦言,“不禁发问,以往没有AI的时候,商业广告使用素材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官方是怎么处理的?而到现在,任何素材只要过一遍AI,就可以被明目张胆的侵权使用了吗?创作者的权益该如何保证?”

专家:应有更强制的约束和快速维权渠道

8月18日,复旦大学可信具身智能研究院青年研究员马兴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这种侵权形式已经存在许久。此前OpenAI在ChatGPT推出新版语音模式时,其中一个女声与好莱坞一名演员高度契合,该演员公开发布声明,OpenAI没有承认侵权,只是以优化语音体系为由撤下了该语音。

马兴军坦言,对被侵权人来说,维权难度较高。他表示,声音被融入AI系统,比人像被融入AI更难鉴定,“指纹、人像标识性很强,声音标识性没有那么强,甚至很多人的声音都很相似。从技术角度来讲,鉴定会存在一个巨大的挑战。”

对于目前出现的这类AI侵权现象,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8月19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告诉澎湃新闻,依据《民法典》第1023条,自然人声音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判断侵权核心标准是可识别性,即便输出不是原声,只要一般公众能够识别指向特定配音演员,未经许可用于商业广告、剧集配音,就构成侵害声音人格权;同时,抓取声纹用于AI模型训练,声纹属于敏感生物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盗用职业配音演员声线开展商业竞争,还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责。

为什么声音过了一遍AI,维权难度就会提升?赵良善表示,目前没有专门针对AI生成声音的独立法条,“司法实践已经有多起AI克隆声音胜诉判例,但立法尚未对训练集抓取、AI生成输出作出细化成文规定,(裁判)是依托现有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赵良善解释称,传统方式直接盗用原声,证据直观,比对简单,侵权主体清晰。经过AI之后,输出是算法生成的“新音频”,维权难点集中在举证链条变长:权利人需要证明AI输出能够识别本人,还要证明对方模型抓取过自己的声音素材,AI模型属于算法黑箱,训练集不公开,权利人很难拿到对方训练时的直接证据。同时,侵权链条变长,涉及AI技术服务商、广告制作方、剧集出品方等多方主体,责任边界容易互相推诿;AI生成成本极低,可以批量产出相似音频,取证工作量大,司法鉴定成本高。

如何减少此类事件?赵良善介绍,目前已有部门规章进行约束。《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提供人声合成功能,必须取得被编辑主体的单独同意,AI生成容易误导公众的音频,应当做显著AI标识。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AI训练数据不得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安全评估义务。

赵良善坦言,这两份属于监管层面的部门规章,主要约束AI服务商,能够做行政监管处罚,但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判决依据,民事维权主要还是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对“偷偷爬取网络公开音频拿去训练模型”,还缺少更细化的强制约束。

马兴军表示,“与其双方不断在你告我、我告你中拉扯,不如采用授权的方式。在AI的生态里,有一个授权平台,你要用我的声音,就通过授权平台,先和我签订合约。”

就维权流程而言,马兴军介绍,应建立一个快速维权机制和渠道,一旦有人维权,涉嫌侵权的产品应立即下架,接受后续处理,而不是继续传播。

他认为,完善现有技术,也是减少此类侵权事件的重要举措。比如,研发个人声音保护技术,让AI模型无法识别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声音;声音水印打标,助力溯源和归属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