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离世未留下遗嘱,子女给付的丧葬开销从遗产中扣除,还是遗产分割后再另行分摊?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明确殡葬支出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得在遗产分割前先行扣减。

2019年2月,赵林和刘萍登记再婚。赵林与前妻育有一女赵甲、一子赵乙,均已成年。去年1月,赵林在福建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赵林名下留有婚前购置的潼南区住房一套,以及一笔小额银行存款。

为完成赵林落叶归根的遗愿,赵甲、赵乙返乡办理丧葬事宜,累计支出遗体转运、殡仪安葬等各项殡葬费用8万元。

后来,刘萍与赵甲、赵乙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刘萍告到了潼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与存款。

庭审中,赵甲、赵乙主张,其先行垫付的8万元殡葬费,应优先从遗产中扣除,剩余遗产再按法定继承分配。刘萍却认为应当先分割遗产,其可在分得遗产后,酌情承担相应的丧葬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殡葬费用能否在遗产中先行扣除,核心在于该笔费用是否构成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应当区分两种情形裁判:

一是被继承人留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负有生养死葬义务的近亲属时,殡葬支出系近亲属履行身份附随法定义务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得从遗产中直接清偿;

二是被继承人无适格近亲属承担殡葬义务的,殡葬支出可认定为被继承人债务,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本案中,赵林的配偶、子女均属法定殡葬义务人,8万元殡葬费用应由三名义务人共同分摊。法院结合各方年龄结构、经济收入、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刘萍承担丧葬费用1万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遗产分割原则,法院判决案涉房屋、银行存款归赵甲、赵乙所有,二人在向刘萍支付遗产折价款时,抵扣刘萍应当承担的1万元殡葬费用。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

生养死葬是赡养扶助义务的固有内涵。在死者尚存配偶、子女等法定殡葬义务主体的前提下,丧葬开销是近亲属履行自身法定责任的支出,并非死者生前遗留债务,原则上不允许从遗产中预先扣除。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周致余 独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