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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桃里案,签约那一刻就没想开店1372号黄金章案,伪造房产证为什么无罪两案放一起,八个观察点加盟商和品牌方,各自该看什么蜜桃里案和黄金章案,八个点对照附:《刑事审判参考》参考案例

蜜桃里案,签约那一刻就没想开店1372号黄金章案,伪造房产证为什么无罪两案放一起,八个观察点加盟商和品牌方,各自该看什么蜜桃里案和黄金章案,八个点对照附:《刑事审判参考》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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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的钱收进来,是拿去开店,还是装进自己口袋。前者是加盟纠纷,去法院打民事官司;后者是合同诈骗,公安立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管的是后一种。

同样是收了钱还不上的案子,结局能差到哪去。蜜桃里奶茶的主犯叶某,判了十二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的黄金章,一审认定诈骗1349万,二审改判无罪。判刑的那个,加盟商是自愿签约、自愿掏钱的;无罪的那个,反而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拿去抵押。这个反差,就是刑民界限的全部秘密。

2026年8月12日,最高法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蜜桃里奶茶排在里面。300多人交了加盟费,一共5400多万。叶某、谭某、石某、乔某四人,以合同诈骗罪,判了十二年到五年不等。

叶某、谭某买下蜜桃里商标,注册到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这家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也没有成熟经营模式,这两点他们心里清楚。然后委托招商公司,按22比78分加盟费。

招商的人出去说什么,说蜜桃里跟某知名品牌是同一个集团,说直营店业绩多好,拿别的品牌的产品冒充自己的。把人引到南京的直营店考察,当场签约。

钱收了以后,经营指导、技术培训、开店支持,一样没给。加盟商亏了,他们不闻不问,换个品牌名,继续用同一套方法招下一批。

这些事实放在一起,指向一件事。签约的那一刻,叶某就没打算真开店。他把加盟商当猎物,不是当客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了五种合同诈骗情形,说到底都是这一件事:用合同当壳,把别人的钱骗进自己口袋。

再看另一头。黄金章,福建莆田一个做鞋模的企业家。2000年跟黄金锋等人合开黄金鞋模公司,经营恶化,长期负债。他先后向林志平、王永德、薛雄辉借款,伪造了公司和个人房产证、土地证,还伪造了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一审莆田中院认定诈骗1349万元,判了十五年,罚金一百万。

二审,福建高院改判无罪。理由写得很细,核心一条:认定黄金章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不足。

钱借的时候,公司房产估值1845万余元,个人房产545万余元,扣除贷款后的余值和借款基本持平,有还款能力。钱用在哪,炒股、还银行贷款,都是合法经营。他一直在还本付息,光林志平一人就已获息279.5万元。人是得知薛雄辉报案之后才跑的,不是拿了钱就跑。

他确实骗了,伪造房产证、土地证是事实。但伪造证件是为了借到钱,不是为了吞掉钱。借来的钱在正常流转,一直在还本付息。这把尺子一量,够不上诈骗。

黄金章案定的是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蜜桃里案定的是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两罪共享同一个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所以1372号讲的那套界限,原样搬到合同诈骗上。

裁判理由把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的界限,拆成三个层次。欺骗内容,是局部还是整体;欺骗程度,有没有到让人无对价交钱的地步;欺骗结果,也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前两个层次,两个案子都能对上号。真正的分水岭在第三个层次。

裁判理由把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落到八个能看得见的观察点上。

第一,身份真不真。黄金章是熟人借贷,真名实姓。蜜桃里是虚构品牌背景,面对陌生加盟商。

第二,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黄金章房产摆在那,有。蜜桃里没资质没模式,无。

第三,有没有虚构隐瞒。两个都有,黄金章伪造证件,蜜桃里贴大牌、虚业绩。所以这一点不是分水岭。

第四,有没有履约动作。黄金章持续还本付息。蜜桃里收了钱不给支持。

第五,为什么没履约。黄金章是炒股亏了、续贷出了问题。蜜桃里是根本没打算履约。

第六,履约态度。黄金章写欠条、付利息,积极。蜜桃里流于形式。

第七,钱怎么处置。黄金章用于炒股还贷,合法。蜜桃里22比78分成,进个人口袋。

第八,出事后态度。黄金章得知报案才跑。蜜桃里频繁换品牌,继续用同一套方法招下一批。

八个点,一个往无罪走,一个往有罪走,方向完全相反。

这里有个判断要说透。很多人以为,伪造房产证这种手段恶劣的,才是诈骗,自愿签约交钱的,是民事。恰恰反了。刑事这把尺子量的不是手段多恶劣,是签约那一刻你有没有履约的真实意愿和能力。手段恶劣但想还钱,是民事欺诈。手段温和但根本没想履约,是合同诈骗。

对加盟商,四件事。

签约前查特许经营资质。商务部有备案系统,一查就知道。没资质的公司跟你谈连锁、加盟、品牌授权,多想一层:他是来教我做生意的,还是来收我钱的。

看钱去哪。加盟费进公司账用于开店,还是按比例分成进个人口袋。后者是危险信号。

看签完约有没有下文。真经营的会培训、会选址、会供货。收了钱就消失的,赶紧留证据。

出事之后选路。单个加盟商损失几万块,虽然够得上合同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但金额分散、对方又有部分履约动作的,公安实践中常引导走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加盟费和损失。真要刑事立案,最好还是联合起来——同一家公司、同一套路子的加盟商,几十上百人一起报案。组织化的骗局,公安才会当刑事案件重点办。

对品牌方和招商公司,三句话。

没资质别招商,先补齐。加盟费入公司账,别走分成。签了约必须投真金白银支持,出了纠纷别靠换品牌逃避。换壳这件事,在法官眼里是非法占有目的最硬的外在证据。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第1372号

案件名称:黄金章诈骗案——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基本案情:

黄金章,福建莆田人,2000年6月与黄金锋等人合开黄金鞋模公司。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以伪造的公司、个人房产证、土地证及股东会决议作抵押,先后向林志平、王永德、薛雄辉借款,一审认定诈骗1349万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百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黄金章借款时有还款能力(公司房产1845万余元、个人房产545万余元),资金用于炒股、还贷等合法经营,持续还本付息,系得知薛雄辉报案后潜逃而非获取资金即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不足,改判无罪。

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裁判理由(节选):

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结果(非法占有目的)三方面界分;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审查八个要素:主体身份是否真实、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虚构隐瞒、有无履约行动、未履约原因、履约态度、财物处置形式、事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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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仅供学习研究。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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