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直面老龄化社会独居养老监护难题 构建老年人权益法治保障新范式 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人能否破解“老无所护”困局?
作者:□本社记者 李卓谦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持续加速,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23亿,家庭小型化、独居常态化成为社会显著特征,无子女家庭、失独家庭、老残一体家庭的监护需求日益迫切,传统家庭监护模式因子女异地、亲属疏离等问题面临诸多挑战,老年群体监护困境逐渐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突破了传统监护主要依赖近亲属的制度格局,扩大了意定监护人的选择范围,也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提供了制度依据,由此催生了由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实践探索,成为破解独居老人晚年监护困局的新方向。
然而,在实践中,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仍面临准入规则尚不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不完善、社会认知和信任基础不足等现实障碍。近日,本社记者邀请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围绕一起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制度价值、现实风险和完善路径。
急诊室的生死僵局:传统亲属监护暴露天然短板
65岁的退休技术骨干张先生独居近20年,名下有两套房产、60万元存款,退休金与租金收入稳定。然而,张先生在去年某日凌晨突发急症送医,急需手术时却无人签字——其90岁的母亲患阿尔茨海默病晚期,完全失智失能;平日往来不多的侄子赶到医院,却因其亲属身份权责不明及对术后风险、潜在医疗纠纷的极度担忧反复犹豫,迟迟不敢落笔。手术一度面临延误,张先生险些陷入生死困境。
幸而医院在采取紧急保守治疗稳住生命体征的同时,启动院内应急审批程序,并与张先生退休前所在单位沟通核实其亲属情况。最终,张先生的侄子在与医生充分沟通风险后,以亲属身份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得以顺利完成。
“这不是个案,而是老龄化背景下普遍存在的结构性风险。”刘建在接受采访时直言,如今空巢、失独、无子女、亲属疏离老人规模持续扩张,居家养老仍是主流选择,庞大的老年群体与可随时到场、合法履职的监护人之间,存在巨大供需落差。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严格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顺位排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担任监护人则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刘建表示,事实上,能够作为监护人的自然人虽然具有亲情基础和信任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难以完全克服的天然短板:医疗决策、财产处置、养老规划涉及多种专业知识,亲属难以精准判断权责边界;即使亲属主观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也可能因异地务工、自身年迈等情况,无法稳定履职;亲属之间容易在医疗费用、遗产分配上产生分歧,甚至会作出并非最有利于老年人的选择;亲属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容易陷入身份不清、权限不明的状态,或是亲属自身也可能患病、失联、离世,监护链条随时可能断裂。
“张先生所经历的并不只是‘有没有亲属’的问题,而是老年人在丧失或者暂时无法表达意思之后,谁有权代表其作出决定、依据什么作出决定、如何证明该决定符合本人意愿的问题。”在刘建看来,对于像张先生这样的独居老人,可以在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意定监护提前选择适合的个人或者专业机构,并明确医疗决定、财产管理、生活照护等具体权限,同时设置财产报告、定期回访和第三方监督机制。这样既能保留亲属的情感支持,又能弥补自然人监护在专业性、持续性和可监督性方面的不足。
机构担任监护人破局:以专业化体系提供闭环保障
2025年,中华遗嘱库推出机构监护新模式,目前已联合14家专业监护机构,构建“意定监护+机构托管+全程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监护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打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财有所承、业有所继”的闭环保障。
这次急诊的经历让张先生意识到,必须尽快解决“老无所依”的困境。事后,张先生经侄子介绍前往中华遗嘱库,了解并办理了意定监护手续,最终委托一家专业监护机构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双方签署规范的意定监护协议并完成公证。此后,当张先生若再次突发疾病就医时,该机构将作为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接诊疗方案、办理住院缴费;出院后,机构还将安排上门康复护工。与此同时,机构还同步代为照料养老院中90岁高龄的母亲,代缴养老费用、协调照护方案等。
妥善解决就医监护难题后,张先生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遗嘱,规划了名下资产:一部分用于承担失智母亲终身养老、医疗开销;一部分赠与危难时施以帮助的侄子;剩余财产委托中华遗嘱库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其身故后按个人意愿分配、进行公益捐赠。
刘建表示,意定监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时,预先就未来可能出现的失能、失智或者其他无法独立处理事务的情形自主安排监护事务。而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制度价值,是把老年人晚年可能面临的无人决定、无人照料和无人管理风险,转化为有人负责、按约履职、全程留痕和可以问责的制度安排。
“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并非否定家庭亲情,也不是排斥亲属参与,而是为家庭照护能力不足、家庭关系疏远或者监护事务较为复杂的老年人提供一种补充性、专业化的选择。”刘建认为,对于张先生这样的独居老人,较为理想的模式是由专业机构承担主要监护职责,侄子继续提供情感陪伴或者担任监督人,从而形成专业监护与亲情支持相结合的保护结构。
同时,刘建也指出,意定监护协议通常在订立多年后才开始实际履行。届时老人可能已经失智、昏迷或者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难以再对当年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经公证固定的询问笔录、身份核验情况、协议签署过程以及协议文本等材料,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明材料,有助于证明协议系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真实、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降低他人以受欺骗、受胁迫、认知能力不足或者签名真实性存在问题等理由,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正是公证在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重要制度价值。”刘建说。
制度落地尚存障碍:亟待构建全链条实施体系
尽管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为独居老年人的晚年监护提供了一种新的制度选择,但在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规则仍有待完善。今年初,上海市正式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为专业机构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实施依据。
刘建表示,目前国内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未形成覆盖机构准入、监护启动、履职规范、财产监管和责任承担的完整实施体系。对老年人而言,在选择机构时应重点核验其登记状态、章程或者业务范围、人员配置、既往服务、收费方式、财务制度、责任承担能力和监督机制。尤其要警惕以“监护服务”为名,要求老年人授权处分全部财产、指定机构为遗产受益人,或者将大额财产直接转入机构账户的做法。
刘建认为,未来有必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可研究制定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专门管理规范,也可以在成年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或者养老服务相关立法中设置专门规定,对机构准入、协议订立、履职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范,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安排逐步纳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只有将谁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何时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如何规范履职、由谁实施监督以及履职不当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规定清楚,专业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才能由个案探索逐步走向规范发展,成为有实际需要的老年人可以选择的权益保障制度。”刘建说,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关键,不是简单地在亲属与机构之间作一次选择,而是建立一个持续运行的保障结构。尊重意愿是监护的起点,最有利于老年人是履职的底线,持续监督和有效救济则是制度真正落地的保障。
此外,他还强调,机构担任意定监护人后,承担的不仅是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更应依法履行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职责。对于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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