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监管为民理念,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全区市场监管系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内某食品零售店所销售的玉米淀粉抽检不合格报告,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在收到涉案批次玉米淀粉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对店内同类食品开展全面自查排查,主动下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二:2026年1月19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根据举报信息对辖区内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3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三:2026年1月30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2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证书,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计量智慧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检定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将涉案计量器具送检,经吐鲁番市质计所检定结果为合格,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四:2026年2月12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5类21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调料,总货值金额51.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五:2026年3月10日,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洗发露未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六:2026年3月25日,伊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4类36件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总货值金额21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伊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七:2026年4月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内某果蔬店销售的草莓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履行了食品经营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在收到涉案批次草莓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检查库存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八:2026年4月20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5袋已超过保质期的调料,总货值金额25元,无对外售出记录、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规定,属于清单所列情形,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食品予以没收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