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钱是我借的,但我哥没花一分钱,凭什么让他还钱”是庭审中常见的抗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马翊晴律师代理的一起兄妹涉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就清晰回应了这一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载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款项全部转入他人账户,也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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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缘起:170万借款背后的“补签借条”

202X年,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好友于某借款。于某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分多次将合计170万元转入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亲哥哥某男,以“走个流程、帮忙证明借款事实”为由,让哥哥在一份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这份借据载明借款金额170万元,约定月息2.5分,落款日期被倒签为借款发生的当日。

此后,李某陆续向于某转账合计524750元,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但随着李某资金链紧张,剩余款项迟迟未能归还。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李某及其哥哥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保全保函费等维权成本。

二、庭审交锋:两大核心争议点

案件一审、二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是李某哥哥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哥哥当庭抗辩:自己签字时借条是空白的,只是帮妹妹“走账”,既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也没有和于某达成借款合意,还主动申请对借条上的指纹进行鉴定,称自己仅签字未按手印,指纹不属于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也向法庭陈述,自己才是实际借款人,哥哥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

二是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当如何核算。李某一方主张,已经支付的52万余元应当优先抵扣利息,且双方约定的月息2.5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裁判: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明确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清晰认定:

关于指纹鉴定申请,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的合同成立效力,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其亲笔所写,指纹的真伪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驳回了其鉴定申请。

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法院指出,李某哥哥在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利息等内容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便款项全部转入李某账户、李某哥哥未实际使用资金,也不影响债务加入的成立,李某哥哥应当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本金核算,法院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2万元还款在一审中未被计入,因此将剩余本金由一审认定的1175250元调整为1155250元。同时,对于利息标准,法院支持了于某主动调整诉求、按2024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息的请求,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某借款本金1155250元及对应利息、保全保函费1938元;李某哥哥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四、典型启示:签字无小事,亲属借款更需谨慎

这起案件对民间借贷参与人有着极强的警示意义:

第一,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也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很多人出于亲情,对亲属提出的“帮忙签字”请求不加甄别,最终可能背上巨额债务。

第二,仅签字无手印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等同于捺印,以“没按手印”“签字时是空白纸”为由抗辩,无法对抗善意出借人,法院也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

第三,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所有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在债权凭证上明确签字,避免后续出现“有人用款、无人担责”的情况;而签字人在落笔前,务必核实凭证内容,明确自身责任,切勿随意签字。

这起案件也体现了马翊晴律师在复杂合同借贷类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从本金核算、利率调整,到债务加入的认定、鉴定申请的应对,层层梳理证据链,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合法债权,也通过案件明确了同类纠纷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