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外贸易总局(DGFT)8月20日修订《对外贸易政策(FTP)》,即日生效:与亚洲清算联盟(ACU)以外国家的出口合同、发票、付款,均可按卢比或外币计价结算;通过批准银行渠道收到的卢比出口收益,享有与自由可兑换货币同等的贸易政策优惠资格,并计入出口商履约义务。

此前多数情况出口收益须以可兑换外币入账,卢比仅限开票、不算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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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划分

非ACU国家(全球绝大多数):合同/发票/付款三端均可卢比,收汇走授权银行渠道即视同外币收益;

ACU成员国(孟加拉国、伊朗、马尔代夫、缅甸、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合同通常须用ACU规定货币结算,RBI特别指示另算;

尼泊尔、不丹:单独双边安排,不套用本次非ACU规则,但卢比收益原本即被承认。

本次DGFT修订是RBI2023年7月《卢比跨境贸易结算》指引的贸易侧补齐——RBI放开银行开特别Vostro账户、允许双端卢比清算,但FTP此前仍把“出口收益实现”绑在可兑换货币上,导致出口商拿卢比无法解锁EPCG/事前授权等优惠。8.20通知把两头接通。

全球贸易研究倡议(GTRI)创始人阿贾伊·斯里瓦斯塔瓦(AjaySrivastava)指出,通知消除了监管模糊,但“仅凭监管许可创造不了大规模卢比贸易”——外国买家难获卢比、海外银行不愿持有非完全可兑换货币、对冲贵、出口信贷与保险未配套,是商业可行性四道坎。他列了必备件:国别结算协议、简化银行程序、可负担对冲、卢比计价出口信贷、卢比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