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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立足“净网2026”专项行动

邹城公安网安部门联合各派出所持续发力

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行为

现向社会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案例一

田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网民田某为博取关注,利用AI工具生成“某地矿场发生死亡事故”的虚假贴文,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误导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对相关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田某已被邹城市公安局钢山派出所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徐某散布网络谣言

网民徐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快手平台发布外地火灾现场视频,配文“邹城太吓人了”,误导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徐某已被邹城市公安局香城派出所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

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网民张某借热点内容增加账号热度,将外地一则“邻居裸身被拍发群”争议新闻张冠李戴为邹城本地事件,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文章,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张某已被邹城市公安局亚圣府派出所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汪某散布网络谣言案

网民汪某为博眼球、吸流量,编造大量“XX走失、XX寻人”等虚假信息,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累计获转发2万余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汪某已被邹城市公安局香城派出所依法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醒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请广大网民自觉做到

不造谣

不编造、不拼接不AI生成虚假信息

不信谣

对来源不明的信息多问一句“是真的吗?

不传谣

不点赞、不转发不扩散未经核实的内容

网络非法外之地

邹城公安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

网络谣言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转发提醒身边人,共同守护网络安全!

来源: 济宁市全媒体辟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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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法律顾问单位:山东希音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问题请拨:17805370308(刘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