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起医疗纠纷,患者袁某的因肝癌去世,其丈夫张某甲及子女将曾诊治过袁某的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数十万元。
一切要从2023年7月说起。
当时,74岁的袁某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前往某甲医院住院治疗了4天。出院诊断显示,她患有慢性萎缩性胃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及肝囊肿、胆囊结石等多种慢性疾病。虽然医生在出院医嘱中建议其定期复查彩超,并建议普外科行手术治疗,但患者当时拒绝了针对胆囊结石等疾病的手术。
然而,在这次住院期间,医院在彩超等检查中发现袁某肝脏占位性病变和肝囊肿的情况下,并未进一步进行血清AFP(甲胎蛋白)检测,也未告知家属可以通过腹部CT或核磁共振等手段进行排查。家属在事后认为,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某甲医院在此阶段未能履行全面的检查和告知义务,导致袁某错失了早期确诊肝癌的宝贵时机。
2024年2月15日,她因腹泻、电解质紊乱等症状前往某乙医院门诊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肠炎并开具了口服补液盐。仅仅半个月后的3月1日,袁某在另一家医院(某丙医院)被确诊为肝硬化、脾大,且已是弥漫性肝癌合并门静脉癌栓。此后,袁某正式开启了艰难的抗癌治疗,频繁往返于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之间,经历了多次住院治疗。此时的她,已被诊断为晚期肝癌、肝硬化失代偿期,并伴有腹腔积液和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生命随时面临着消化道大出血的威胁。
2024年8月26日下午,袁某因间断呕血1小时,被家属紧急送往某甲医院门诊,并于16时31分收住消化科病房。然而,这次紧急入院却成了她生命的终点,她于当晚19时55分被宣告死亡。
家属控诉称,袁某入院后,主管医生虽在17时就下达了输血医嘱,但直到19时20分医院才开始实际执行输血,此时距离袁某死亡仅剩半个多小时。家属认为,袁某在三个月内曾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过,根据规范可以简化配血流程,但医院却机械套用常规流程,导致整个抢救过程中的血常规、交叉配血、医嘱下达到执行输血耗时长达4个多小时,严重延误了抢救黄金时间。
某甲医院则辩称,其严格执行了血型复核和交叉配血等法定流程,各环节耗时均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人为拖延,且医生是结合病情做出的综合判断。
面对医患双方的激烈争议,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意见指出,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某甲医院在2023年7月检查不全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错失了早期诊断肝癌的可能性;某乙医院在2024年2月诊治腹泻时查体和检查欠缺,用药不谨慎,且在同年7月住院期间未进行多学科讨论,未评估胃镜检查可行性,为后期出血埋下隐患;同时,某甲医院在2024年8月的最后一次抢救中,确实存在明显的输血延误。不过,鉴定意见同样强调,袁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罹患晚期肝癌、失血性休克等严重疾病自然进展的结果,且家属此前拒绝手术、在最后关头选择拒绝入住ICU和拒绝有创抢救措施,也是影响进一步救治的重要介入因素。最终,鉴定机构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某甲医院承担20%的责任,某乙医院承担10%的责任。
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某甲医院赔偿袁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8,403.92元,并支付鉴定费3,310元;某乙医院赔偿损失34,021.96元,并支付鉴定费1,655元。某乙医院虽认为10%的责任比例偏重,但为了平息家属情绪、维护社会稳定,选择不提起上诉。然而,某甲医院不服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称其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规范,袁某在2023年不属于肝癌高危筛查人群,且输血过程并无无故拖延,患者死亡完全是自身严重疾病和家属放弃抢救所致,要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审理中,法院认为,排除肝脏恶性肿瘤是诊断良性占位性病变的基础,某甲医院未进行肝癌筛查相关检查及告知确实存在过错;此外,医院病历中并未见详细的手术告知谈话记录,且输血执行过程确实存在明显延误的鉴定结论具有事实依据。鉴定机构在评定责任比例时,已充分考量了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以及患方在治疗过程中的配合情况等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某甲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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