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8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即将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企业重整、破产财产清偿和跨国破产等制度。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可临时中止财产执行程序
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并进一步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和程序,做好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同时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制度。
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草案拟调整优化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规定。
草案还拟完善跨国破产制度,细化我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等规定;进一步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重整投资人原则上实行公开招募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如何完善重整制度,更好发挥重整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
黄海华表示,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对重整制度作出多方面完善。
草案拟明确临时保护制度,保障包括重整程序在内的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重整申请方面,草案拟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并规定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的听证制度。
为加强重整信息披露,草案拟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向相关当事人披露参与重整程序所必需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方面,草案拟明确,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重整投资人实行公开招募。
草案还拟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的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出资人等当事人在重整中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整前协商,草案拟明确两种方式,包括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以及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并进行预先表决。同时,草案拟明确两种方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的法律后果,做好重整前协商与重整程序的衔接。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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