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年过七旬的黄先生曾是一名走南闯北的工程承包商。1999年冬天,一场他从未出庭、毫不知情的诉讼,在4天内走完了从收件到出具生效调解书的全部流程。到庭的“被告”是别人冒充的,他却因此背上14万余元债务,先后多次被司法拘留,耗尽二十余年时光奔走申诉。尽管2000年该院已裁定认可冒名顶替的事实并启动再审,但再审判决并未彻底纠正实体问题,至今这场“速成官司”仍困扰着黄先生。
一、四天,一场他从未参与的官司
1999年12月14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收到唐某成起诉黄先生偿还借款的材料,立案经办人黄某当日出具“建议立案”意见。次日,法院正式立案。12月17日,案件分配至承办法官。12月18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黄先生欠唐某成借款本息合计144400元,限两天内还清。
从收状到生效法律文书出炉,全程仅4天,而自法院正式受理至结案仅2天,立案次日即安排开庭,当日结案,完全跳过了法定的送达、答辩、举证期限,诉讼程序推进速度明显违背正常民事诉讼规律。据黄先生陈述,倘若案涉债务真实,原告本应直接通过立案庭走普通立案渠道。该案呈现出异于普通案件的办理节奏,在他看来,案件自立案起始环节就并未遵循常规诉讼路径,全流程存在多处程序违规的情形。
同时据黄先生申诉材料显示,其当时同时承建多处工地工程,对这场诉讼完全不知情,既没有收到起诉状、开庭传票,也从未委托他人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直到唐某成持生效调解书向他主张债权时,黄先生才发现,自己“被参加”了一场官司。
黄先生称唐某成之所以选择在1999年12月这个时间节点起诉,是因为当月其名下位于芗城区互助路128号的房屋经司法拍卖后尚有剩余拍卖款项可供分配。唐某成意图通过快速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参与该笔房款的分配,从而兑现其所谓的债权。而这起看似民间借贷的纠纷,根源实则是工程材料结算矛盾。这一点,也成为后续再审阶段双方争议的核心。
二、冒名者当庭认债,法官未核身份
据黄先生申诉材料显示,1999年12月18日开庭当日,到庭的“被告”并非他本人,而是一名叫林某宝的案外人。林某宝既无黄先生的身份证原件,也无黄先生签署的授权委托手续,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便以被告身份参与了全部庭审。
庭审笔录记录了当天的过程:原告唐某成陈述借款经过后,“被告”当庭表示“原告刚才陈述的属实”,“我现在欠144400元没错”,对两份借条均予以认可。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被告”回答“同意”。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1999年12月2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
核对当事人身份,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庭审必经法定程序,也是法官保障诉讼主体合法的基本职责。但庭审当日,黄先生称承办法官林某平、书记员张某明未履行任何身份核验义务,既未要求到庭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也未审查授权委托手续便认可了冒名者的被告主体资格,放任其当庭承认全部诉讼请求、处分重大实体权利,属于严重的履职失当。黄先生本人从未委托任何人代其参加诉讼,这份调解协议从始至终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冒名调解的事实,随后得到了法院自身的确认。2000年2月25日,该院作出的相关民事裁定书,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已明确认定“被告黄金山在庭审时是他人冒充顶替,故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然而,尽管法院以正式文书确认了冒名诉讼的事实,但却始终未被追究相应的审判责任或纪律责任,这成为黄先生二十余年来持续申诉的焦点之一。
三、再审之后,错判仍未纠正
再审程序的启动,本是法院自我纠错、还原案件真相的法定契机,但再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仍存在多处程序瑕疵与实体认定偏差,未能彻底纠正错案。再审中,黄先生一方面对借款性质提出抗辩,另一方面提起反诉,主张唐某成私自运走、处置其存放于污水处理厂工地的大量工程模板物资,要求折价赔偿。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黄先生明确提出三点抗辩:第一,双方并非合伙合作关系,唐某成仅为材料供应商与工程介绍人;案涉工程由黄先生实际组织施工、投入自有材料与工人,仅缺口部分才向唐某成采购。第二,所谓 128000 元“借款本金”,实际是 20 余万元木模采购款的剩余尾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现金借贷往来。第三,唐某成将存放于工地属于黄金山的工程材料全部运走对外转卖,却未将用于结算的借条交还,反而利用留存的借条,把材料欠款包装成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但再审判决未采信该抗辩主张,仍依据借条将案涉款项定性为民间借贷。
反诉的模板损失,除了黄先生向唐某成采购的材料,还包含其从厦门32272部队工地、东山保税仓库工地等多个工地调运至污水处理厂工地的工程物资,其主张价值合计 259112 元。除此之外,按照模板工程合同约定,5161.5 平方米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中,有56776.5元应归属黄先生,但该笔款项已被唐某成从发包方处私自领取,黄先生主张该笔款项也应一并结算抵扣。
由于模板实物早已被唐兆成私自转移处置,造成物证灭失。法院首次委托天正资产评估公司鉴定,机构以“无法确定委估资产的具体数量、规格、吨位”为由退回委托。此后,黄先生称法院未重新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仅依据唐某成一方司机的单方证言,再次委托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鉴定,且鉴定所依据的模板数量、规格、材质等关键材料,未组织黄先生充分质证,鉴定程序存在明显瑕疵。黄先生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也被无正当理由驳回。最终鉴定结论仅认定14车模板价值44160元,与黄先生的实际损失差距巨大。
2001年12月,该案再审判决:判令黄先生偿还唐某成借款144400元及利息;唐某成赔偿黄先生模板款44160元,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诉讼费用。黄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却因经济极度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用,最终被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份存在争议的判决就此生效。
四、二十余年申诉,期盼依法核查
判决生效后,黄先生的生活被彻底改变。2009年1月19日,法院依据生效再审判决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不仅造成其名誉受损,更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财产层面,除判决确定的债务负担外,被私自处置的大量工程物资、被擅自领取的工程款,造成了大额财产减损;二十余年持续奔走申诉,又不断产生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各类维权成本,正常生活与经营早已被彻底打乱。
二十余年来,黄先生先后向各级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纪检监察机关邮寄申诉材料,也曾向中央及省级多个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材料,均未获得实质性纠错结果。
2024年12月13日,黄先生终于找到了当年冒名顶替他的林某宝,向公安机关报案。报警回执显示,警方认定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接警范围,告知该案件由芗城法院审理,黄先生表示先自行前往法院申诉。2025年,黄先生另行起诉林某宝,因无力缴纳诉讼费被迫撤诉。
本案从4天极速立案、他人冒名出庭,到再审阶段鉴定程序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基础事实认定遗漏,多个环节存在与法定程序不符之处。黄先生在申诉材料中提出三项请求:一是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本案涉嫌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全面核查,纠正被其指为错误的裁判;二是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唐某成、林某宝及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处理;三是赔偿因被指称的错误裁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截至发稿,黄先生称相关部门尚未对此案作出公开回应。对于一位年过七旬、已为此奔波二十六载的老人而言,他所求的不过是一个依法核查的机会。期盼有关监督机关能正视案件中的诸多程序异常与实体争议,让这起拖延二十余年的旧案,最终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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