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刑事判决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 能否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普通民事债务?

刑民交叉执行中,多数主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确立了“民事债务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的清偿顺位,即可用涉案违法所得清偿普通民事债务。司法裁判明确区分财产性质:第十三条清偿顺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合法自有财产,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应予追缴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除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严禁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普通民事债务。

裁判要旨

1.违法所得权属特殊,排除民事清偿适用: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孳息、刑事判决确认的违法所得,不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自有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普通民事债务。

2.清偿顺位规则适用有严格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多重责任清偿顺序,仅适用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刑罚的情形,不适用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等涉案财产。

3.民事债权人无权参与违法所得分配:普通民事债权人对刑事裁判确认的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不享有参与分配、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关异议、复议、监督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4.救济路径专属法定:民事债权人若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产、违法所得认定错误,不得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仅可通过裁定补正、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案情简介

一、某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向债权人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及对应利息。

二、后续该公司涉刑事犯罪,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明确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车辆及全部孳息均属于刑事违法所得、涉案财物,依法应予全部追缴。

三、刑事财产执行立案后,该案民事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依据刑民执行清偿顺位规则,其民事债权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受偿,请求将涉案追缴财产用于清偿自身民事债权。

四、一审执行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财产系刑事违法所得,并非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不得清偿民事债务,驳回债权人异议。

五、债权人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向高级法院申诉,各级法院均驳回其诉求,最终确认违法所得不得用于清偿普通民事债务。

案件来源:【(2020)川执监203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刑事判决确认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涉案财物,能否适用刑民责任清偿顺位,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普通民事债务。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1.严格区分被执行人两类财产性质:被执行人财产分为合法自有财产刑事涉案违法所得。前者可适用刑民债务统一清偿顺位,后者权属特殊,依法专属追缴、返还被害人、上缴国库,脱离被执行人可自由支配的责任财产范围。

2.厘清第十三条司法解释适用边界:刑民债务清偿顺位规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大前提: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二是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与刑罚。该条款绝对不适用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

3.坚守刑事财产处罚立法目的:刑法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核心目的是剥夺被执行人犯罪经济基础、惩戒违法犯罪。若允许用违法所得清偿普通民事债务,将架空刑事财产惩戒制度,违背立法初衷。

4.明确民事债权人救济边界:民事债权人对涉案财产追缴认定不服,本质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事实认定、财产定性存在异议,不属于执行审查范围,执行程序无权纠错,债权人仅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维权。

实务要点总结

1.财产定性是刑民执行清偿的核心前提:民事债权人主张债务清偿前,必须区分执行财产属性。若标的为刑事判决确认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直接排除普通民事债务清偿适用;仅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才可适用“医疗费用→被害人退赔→普通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法定顺位。

2.杜绝顺位规则滥用误区:不能片面理解“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该优先性仅针对合法财产。违法所得的处置优先级为:优先返还被害人,剩余部分一律上缴国库,普通民事债权无任何受偿顺位

3.固定合法财产线索实现债权:针对涉刑被执行人,债权人应重点排查、查封其合法自有财产,切勿耗费成本对已被刑事追缴的违法所得主张权利,避免异议、复议全部被驳回,错失执行时机。

4.纠错救济必须走专属程序:对刑事判决财产定性、追缴范围不服的,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需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裁定补正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刑民责任清偿顺位司法解释的适用,严格限定于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责任的情形。案涉被执行财产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为违法所得及涉案孳息,并非被执行人合法自有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依据刑法规定,赃款赃物及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应当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清偿民事债务。允许以违法所得清偿普通民事债务,将导致刑事财产惩戒制度落空,违背刑法立法本意。

民事债权人主张将涉案追缴财产用于清偿普通民事债务,无法律依据。其本质是对刑事判决涉案财产定性、追缴范围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监督程序审查范围,应通过刑事专属救济程序处理,其异议、申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1. 已被司法机关控制的涉案追缴财产,普通债权人无权主张受偿【(2021)川01执复99号】

裁判要点:经刑事程序认定的涉案追缴财产,自始不属于被执行人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普通民事债权人对处于司法管控、应予追缴的赃款赃物,无权主张分配或优先受偿。

2. 刑事判决明确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排除民事执行标的范围【(2018)川01执复100号】

裁判要点:生效刑事判决已判令特定财产返还被害人的,财产归属已经法定确认,不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不得作为普通民事执行标的。

3. 仅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可适用刑民顺位分配【(2018)浙执复336号】

裁判要点:区分财产属性是适用清偿顺位的前提,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可按顺位清偿债务、财产刑;违法所得、涉案赃款赃物专属追缴退赔、上缴国库,不参与民事债务分配。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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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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