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清晨6点多,3岁8个月大的墨墨被父亲带到了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的黄河大堤上。她在车上问爸爸:“来这里干啥?”父亲回答:“我要去找你爷爷。”——而孩子的爷爷,早已离世。这是行车记录仪留下的最后一段录音。
当天,父亲的遗体在40公里外的黄河下游被打捞上岸。墨墨至今下落不明。
这是一个离异三年的家庭。按照往常,父亲每个月都会把孩子接到家中住两天。8月11日,他像往常一样接走了墨墨。顾女士说:“接走前没有争吵,也没有任何异常征兆。他照常来接孩子,说好第二天送回来。”
一切如常。可正是这种“如常”,让一个3岁8个月的孩子,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法律给了探视权,谁来保障孩子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2025年全国离婚登记274.3万对——这意味着,数以百万计的孩子,正通过“探视”穿梭于两个家庭之间。
但问题在于:法律保障了“接走”的权利,却没有建立“安全送回”的闭环。探视期间孩子的安全保障、心理状态监测、异常信号识别——这些关键环节,几乎是空白。
顾女士直到8月13日下午才发信息联系前夫,表示下班后会去接回孩子。对方没有回复。晚上6点多,多次拨打电话无法接通。当晚9点多报警求助。而此时,距离墨墨被带到黄河大堤,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天多。
不是母亲不警惕,而是“按月探视”的日常模式麻痹了所有人的警觉。当一个行为被制度化、例行化,我们往往会忽略其中的风险——哪怕这个“例行”涉及的是一个3岁孩子的生命。
“探视”正在成为悲剧的高发场景
墨墨事件并非孤例。
2025年8月,山东临沂一名男子以“探望儿子”为由诱骗11岁的孩子开门,当着孩子的面将前妻杀害。孩子全程目睹,事后因自责患上抑郁症。“如果我不开门,妈妈是不是就不会死”——一个11岁孩子余生都要背负的拷问。
更早之前,贵州一名男子在离婚冷静期内,给10岁儿子和7岁女儿喂下农药,导致两个孩子死亡。
这些悲剧有一个共同点:探视权成了伤害的“通行证”。法律赋予了非抚养方接触孩子的权利,却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阀——没有探视前的心理评估,没有探视中的风险监测,更没有发现异常时的干预机制。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要求“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处理抚养、探望等事宜。但在实践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往往停留在文件里。
有研究指出,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时,“更多还是成年人视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探视权被理解为“父母的权利”,而不是“孩子的需求”。
但探视权的本质是什么?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为了满足父母的诉求。当探视本身可能危及孩子安全时,我们有没有机制去识别、去干预、去阻止?
我们需要的,不只是同情
截至8月20日,多支民间救援队伍仍在黄河沿岸昼夜搜寻,仍未找到墨墨。顾女士每天都能收到救援队的搜寻汇报。每一天,都是一次希望与绝望的拉锯。
但比搜救更迫切的,是制度层面的追问:
探视权行使前,是否应对非抚养方进行必要的心理状态评估?探视过程中,是否有第三方监督机制?当一方出现异常信号——比如说出“我要去找你爷爷”这样指向死亡的暗语——是否有渠道让另一方或相关部门及时获知并介入?
这些问题不解决,墨墨的悲剧就不会是最后一个。
墨墨身高1.03米,被父亲接走时穿着白色上衣和牛仔裤。她只有3岁8个月,还不太懂“离婚”是什么意思,也不太懂为什么每个月要去爸爸家住两天。她只知道,那天早上6点多,爸爸带她去了一个地方,然后一切戛然而止。
家属恳请黄河沿岸居民、钓鱼爱好者、过往船只人员帮忙留意河面情况。如果你能看到这里,请帮忙转发扩散——这或许是找到墨墨的一线希望。
但比找到一个人更重要的,是找到制度的那道裂缝,然后把它补上。
(本文事实部分综合自光明网、新浪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等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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