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点40分,李某在出租屋内突然摔倒,随后意识不清。身边的同居女友张某发现后,于3点41分拨打急救电话,前后只隔了一分钟。

3点49分,张某又给妹妹打电话,请她赶到现场帮忙引导急救人员。凌晨4点,医院的急救人员赶到出租屋。此时李某已经意识不清19分钟,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听不到呼吸音和心音。经过半个多小时抢救,医院于4点32分宣布李某临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情发生后,李某的几位亲属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家属提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张某知道李某患有高血压,却没有尽到照顾和注意义务。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还有饮酒的问题,张某作为同居女友,也应当对他的身体状况多加留意。

这场官司看上去涉及同居关系、救助义务和侵权责任,掰开来看,法院需要弄清的事情并不复杂,那就是张某有没有耽误救人?李某的死亡与她有没有关系?

从事发过程看,张某的反应并不慢。李某摔倒一分钟后,她已经拨通急救电话,随后又联系亲友到场协助。对于一个没有受过专业急救训练的普通人来说,及时呼叫医院,就是当时最现实的选择。

法律也不能要求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像急救医生一样处理病人。如果一个没有医学知识的人贸然操作,还可能给病人造成新的伤害。不能因为人最后没有救回来,就认为她做得还不够。

家属如果怀疑张某耽误了抢救,还需要拿出相应证据。

家属最后没有进行尸检,也没有申请有关死亡原因和救治过程的专业鉴定。到了法庭上,他们无法证明张某做过伤害李某的事情,也无法证明她的处理方式耽误了抢救。

民事索赔有一个很普通的道理。谁说别人应当赔钱,谁就要说明对方做错了什么。仅仅证明家里有人去世、家属因此遭受了损失,还不足以让另一个人承担赔偿。张某与李某住在一起,也不能代替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李某是一名猪肉摊贩,凌晨3点起床准备当天的生意,符合日常作息习惯。现有证据没有显示两人当晚发生争吵,也没有显示张某对李某实施过伤害。法院还查明,李某平时存在不当饮酒的情况,张某曾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规劝。

李某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首先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

家属平时没有过多关注李某的健康,事发后却以张某知道他有高血压为由,要求她承担死亡责任。法院对此的评价很明确,认为这种要求“于理不合,亦无法律依据”。

同居伴侣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遇到一方突然生病,另一方当然应该提供帮助。这种要求首先来自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和共同生活形成的信任。如果明明看到对方处于危险之中,却故意拖延、拒绝呼救,甚至隐瞒情况,当然可能带来相应责任。

张某面对的情况完全不同。她发现李某摔倒后,一分钟内就打了急救电话,也找来亲友协助。法院据此认定,她已经尽到了同居人员应有的一般救助义务。

家属还提出,张某可能在李某离婚前就与他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李某与前妻在2024年5月离婚,半年后与张某租房共同生活,直到去世也没有登记结婚。家属怀疑两人在李某离婚前已经存在不正当关系,希望法院把这件事也考虑进去。

法院没有在这场死亡赔偿官司中继续追查这一问题。如果张某确实介入过李某原来的婚姻,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但感情关系是否正当,无法说明李某为什么死亡,也无法证明张某耽误过抢救。

亲人突然去世,家属希望弄清原因,也希望有人对损失负责,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悲痛不能代替证据。

法院最后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