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经对账结算后对方欠款近200万元,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一审胜诉后,被告方不服上诉,何湘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应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化解原告近200万元货款危机。
"某公司与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向某公司供应螺纹、盘螺等建筑材料。经多次对账结算,2024年2月4日双方签署对账函,确认某公司欠付货款209万余元。同年11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歌的丈夫刘某立出具《欠条》,承诺同年12月20日前偿还。此后,刘某立指定案外人偿还10万元,剩余199万余元货款未付。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刘某立、刘某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某公司、刘某立、刘某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方面:其一,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案涉货物实际买受人为项目承包人,对账函印章系刘某立私自加盖,且其已付款项总额远超供货总额;其二,某公司要求刘某立、刘某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上诉人试图以项目对接人身份及内部财务往来否认公司债务及个人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对账函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公章系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核心载体,其内部管理瑕疵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对账函系双方对既往交易的清理与确认,具有结算属性,可独立作为债权凭证。上诉人提交的付款证据均发生于对账函形成之前,已在对账时纳入考量,不能以此主张债务消灭。关于连带责任,刘某立出具欠条并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构成债务加入;刘某歌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在本案中尽显专业的何湘艳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印章系私自加盖”及“已付款超供货额”的复杂抗辩,何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对账函的结算属性与公章对外效力切入,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她通过梳理历史交易流水与对账记录,有力驳斥了对方混淆对账前后款项的企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债务加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何律师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不仅有效化解了客户的败诉风险,更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近200万元货款的顺利执行。
法律的天平,因为专业的坚守而更加平衡,正义的实现,源于每一次对真相的执着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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