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8月17日——2026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3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要求格林晟科技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等事项。据港交所5月15日披露,深圳市格林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港交所主板提交上市申请书,南华融资有限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请格林晟科技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二、请说明你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你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完整具体内容、终止条款的具体情况及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有无纠纷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四、请说明:(1)你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2)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你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模式,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3)备案材料中你公司市场份额约为全球总营收的9.8%的计算依据,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依据。

五、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如是,说明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情况。

六、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七、请说明:(1)募集资金用于扩大建造或收购生产运营基地的具体项目情况、项目所在国别地区等,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依据。(2)逐项列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境内外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并说明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履行情况,如在履行相关程序过程中请出具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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