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专家,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张锦超(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6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范畴。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经历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法治中国迈向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演进过程。“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包括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愈加完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为了实现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更高水平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牢牢抓住“两个更加注重”和“两个全面推进”。
关键词: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涉外法治
目次 一、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历史形成 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三、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建构路径 四、结语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使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更加衔接协同。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当下,“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范畴,“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已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引领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落实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总体战略的核心要求。那么,“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如何形成的?其基本标志是什么?未来又该如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历史形成
近代以来,西学东渐之风渐起,清末修律开启法制现代化之进程。但受制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基因,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转型始终面临着从“制”到“治”的阵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着“建设什么样的国家以及怎样治理社会主义这样全新的社会”的新问题。在这一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的国家治理理念经历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法治中国迈向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三个阶段,形成了中国自主的“改革—发展—治理”理念与国家治理模式。
(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宣布废除《六法全书》,以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为摹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形态的法制,但之后由于受到反右、“文革”等影响,民主惨遭破坏、法制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新法学在风雨飘摇中坠落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转变的历史性任务摆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方针。“要法治,不要人治”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成为新时期党的标志性法治宏观话语。
与人治相比,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和理性之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和发展,正是遵循法治、摒弃人治的过程,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所确定的正确道路。那就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领导层逐步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既体现了法治原则的精神,也是法治原则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政党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依法治国的转型升级,从建设法治国家走向建设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走向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法治建设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其核心特征为法治治理体系的全领域覆盖、法治价值的全方位渗透、制度创新的全链条贯通,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从党的领导到党的全面领导、集中统一领导和绝对领导的升级。在立法领域,党通过国家法律的授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程序规定,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党在立法工作中拥有重大立法事项决定权、提出宪法修改和解释建议权,以及听取立法报告的权力。在执法领域,地方政府党委与机关党组应当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司法领域,政法委、司法机关党组从方向、政策、原则、干部上领导政法工作,但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在守法领域,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二是实现了从人民当家作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升级。作为新时代人民民主的进阶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人民民主与“全过程”的简单相加,而是人民民主被融入“全过程”内涵之后所呈现的人民当家作主功能强化与实践绩效帕累托最优的一种新形态民主,彰显出民主主体的人民性特色。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各方面,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由立法的人民当家作主到法治体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三是实现了从整体性法治到系统性法治的升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实现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转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跨越。法治体系建设强调法治系统内部结构既功能分化又结构耦合的关系,由“封闭走向自主”,随着外部环境的刺激,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循环体。一方面,法治体系模型采用体系化思维重构法治运行逻辑,建立“宪法—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立体式规范层级,形成一个“多元的、动态的、耦合的平衡结构”。另一方面,法治体系模型引入法律工程范式,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作为动态子系统,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创新强化子系统耦合机制。
(二)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除了提出“依法治国”外,还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将这一目标明确写入宪法。而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专门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存在区别。现代法治始于西方,“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也始于西方。尤其是对法治后发国家而言,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能够为其提供法治建设的总体指引、快速确立法治建设的基础,从而提高法治建设的实效。因此,“法治国家”是一个更具有一般意义上法治含义的概念。一方面,“法治中国”的“法治”,其内涵既有与西方法治相近的普遍性规定,也可以容纳一国有关法治的独特性内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另一方面,“法治中国”的“中国”则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即拥有14亿人口和数千年历史,现实地存在于东亚大陆的实体。中国是一个具体特定的国家,具有独特的民族历史和法治文化。这使“法治中国”更加成为一个包容性的概念,成为立足中国自身、以自身客观现实情况为原点的主体性范畴。它表明,我们法治建设的场域是中国的,所指向的问题是当下的、本土的,是“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法治中国虽然对一切制度文明保持充分的开放性,但只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治经验,并保持中国法治文化的主体性自觉。
同时,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时代特征。一方面,它是指“法治主体在法治信念与法治精神的导引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约法治的客体,实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通过提升中国在全球的法治竞争力实现国家发展的根本价值”。另一方面,它“以‘新十六字方针’为逻辑主线、以‘三个共同建设’和‘三个一体推进’为主要内容”。建设法治中国,是对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和总体部署。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转型,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拓展与升级。
(三)从法治中国迈向更高水平法治国家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升级迭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同时,“中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重大改革举措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决定》提出,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法治中国到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理念一以贯之,一脉相承,层层递进。从内涵上看,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治理的角度提出的概念,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良法善治。法治中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升级版,是法治建设的中国版,要求法治建设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则是延续“法治中国”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动态法治国家形态,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从阶段上看,“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初级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依法治国新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则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长远目标。
二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法治国家形态,而是一个持续自我更新、迭代发展的动态法治国家形态。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必须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愈加完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三个基本标志。
(一)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愈加完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总体格局经历了从“基本形成”到“愈加完整”的转变。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并非是简单的“修补”,而是进入了以“体系化”为特征的战略导向新阶段。这种体系化不仅表现在法治内部,也表现为深度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也即,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文明五大领域协同推进,形成有机统一、相互支撑的法治新格局,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达到更高水平
《决定》明确提出,要“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这深刻表明,建设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必须统筹推进更先进的新质生产力、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和更有活力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共同塑造高质量、强韧性的国内大循环营商环境。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培育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已成为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如果说新质生产力是驱动经济升级的战略支点,那么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则是将生产力转化为发展成果的关键桥梁,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则是支撑创新、衔接内外、优化配置的基础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手段,催化新质生产力的成长,并服务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要将市场经济提升到更高水平,必须聚焦“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法治保障;围绕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形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与政策协同的治理合力;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最终,通过更加系统、有力、有效的法治建设,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基础。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稳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目标。建立并完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切实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追求。民主和法治密不可分,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才是真实、理性、有效、稳定、永续的民主。因此,一个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要以法治作为支撑力量,构建更加民主稳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程序更加完善、运行更加顺畅。具体来说,第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必须始终聚焦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主线,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第二,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多种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效促进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和监督功能的发挥。第三,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持续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治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参政议政、参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权利。
3.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一个好的社会应当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各国治理实践,如果社会治理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经济发展难以为继,整个社会也可能陷入动荡。”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深刻变革,必然要求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因此,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必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相应调整和完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一方面,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建设这一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社会建设,在体制机制、民生保障、资源分配等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补齐短板,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重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社会在和谐有序中持续焕发蓬勃活力。
4.社会主义文化更有认同感和影响力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持久发展的深层动力与力量根基,也是构建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重要纽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这深刻表明,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是一项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事业。文化建设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通过文化的凝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注入精神动力。
文化生产是文化软实力形成的基础,提升当代中国文化的认同感和影响力,必须大力发展文化生产力。这包括推进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的法治化进程,完善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鼓励创作更多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优秀作品。如果说文化生产是文化软实力的“原动力”,那么文化传播就是使这种生产力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载体。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深入提炼并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生动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
5.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日臻系统完备
人类文明历经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生态文明作为更高级的文明形态,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标志着发展理念的根本性升华,其核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这深刻表明,在新发展阶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双碳”目标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这要求我们必须深刻把握从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转变,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因此,必须坚持以法治引领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驱动绿色转型,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此需从两方面协同发力:一方面是完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系统梳理并修订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现行法规,重点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健全严格高效的执法司法机制。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深化中央环保督察,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联动。同时加强司法保障,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增强法律震慑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纲领与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一个范畴和概念。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相较于侧重静态制度建构的“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是一个更加宏大和动态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涵盖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子体系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重心从“有法可依”转向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实施阶段。更高水平的法治体系意味着2035年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的基础上,达到更先进、更优秀或更完善的程度,本质上是超越现有状态,追求更优质量、更高效能或更广泛影响。
一是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转变为解决“良法善治”的立法质量提升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必然要求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赋予其“良法善治”的内在品质。这意味着,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立法应正确反映并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内容基础上,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与实践,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的根基,紧密围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目标推进立法,确保立法进程与全面深化改革协同并进。在体系建构上,应更加注重立法质量,防范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对法律已作明确规定或已有具体规范的事项,不宜再行立法,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融贯性与权威性,最终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上下有序、内外协调、调控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是形成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是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源于实施。推进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其重点与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真正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一方面,必须持续优化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通过推动行政执法权向基层下沉、扩大乡镇执法权限,并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有效减少职权交叉与执法龃龉。同时,积极运用自动化、智能化手段提升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公平,使行政执法体系运转更加顺畅、规范。另一方面,应沿着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路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早期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试点,到现阶段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责任”为主线、权责清晰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形成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这是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的支撑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应当是一个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领导主体上,聚焦党内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在监督对象上,注重发挥各类监督方式的重要作用,确保法治监督全面覆盖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察权。通过对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过程实施有效制约与监督,推动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合理,司法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监察工作有理、有据、有节。在监督实效上,应坚持以权威高效为制度目标。所谓“权威高效,就是要科学设计体制机制,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这意味着,一方面要盯紧权力运行各环节,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增强权力运行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另一方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监督体系运转更加严密、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四是形成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是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的关键环节。在我国法治体系整体架构中,法治保障体系居于基础性地位,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沿着正确方向稳步推进的重要基石。一个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科技保障等多重要素。其中,政治与组织保障是法治保障体系得以确立的根本前提。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才能有效应对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挑战。队伍与人才保障是法治保障体系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法治人才队伍的专业素养与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质量与成效。必须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学识扎实、深谙国情、具备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法学家、专家团队及后备力量,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科技与信息保障则是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支撑。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技术,能够有效融合我国的制度优势与科技潜能,夯实法治体系的数字基础设施,优化法治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法治实施过程的数字化、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从而塑造面向未来的法治新形态。
五是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共同构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这意味着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应当是一个结构严密、全面覆盖、运行高效的复合型制度体系。完善这一体系,须着力聚焦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第一,强化法规制度意识。要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模范带头作用,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第二,加大贯彻执行力度。法规制度一经建立,就要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第三,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
(三)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布局方向。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涉外法治已成为国家间博弈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塑造国际关系新格局的关键因素之一。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由此可见,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体系必须将更加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更加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任务点和着力点。
一方面,要形成更加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更高水平涉外法治体系的前提与基础。在现代国际竞争中,规则与标准的竞争被视为最高层次的竞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规则作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要素,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能否在国际经贸竞争中赢得先机、获取更大发展利益。新的贸易投资规则往往催生新的国际标准,进而深刻影响各国的产业竞争力。因此,必须不断推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革故鼎新,使其更好适应全球发展格局的深刻变化,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需要从“对接”与“塑造”两个维度协同发力。一是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对标并积极吸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工权益、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及金融管理等领域,推动国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拓展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新型经济全球化。二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制度性话语权。应以自信、负责的姿态,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风险防范等关键领域的国际立法参与,并加快引领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的国际规则构建。同时,将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被证明有效的举措与成熟经验及时固化为法律法规,筑牢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加快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机制,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不断丰富应对国际法律斗争的“工具箱”,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我国根本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要形成更加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这是更高水平涉外法治体系的保障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当前,推进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与关键挑战,在于切实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将既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为此,第一,要着力增强我国自身的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必须深刻认识构建公正、权威、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的战略意义,坚持依法妥善处理每一起涉外案件,以此为抓手全面提升执法司法效能。要继续深化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现有双边、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持续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强化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筑牢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与权威,着力破解涉外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确保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得到依法追究。
第二,要全面提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水平。要加快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深度参与并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积极推动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进程。具体而言,应大力推进在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以及移管被判刑人等领域的条约缔结与履行工作,不断拓展司法协助的覆盖范围。要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海外维权能力,完善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司法及法律服务机制,提高中国法律域外适用的精准性、适应性与灵活性。同时,进一步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好海外中国公民、法人及机构的正当权益与人身安全。
三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建构路径
在此基础上,面向未来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建设路径是什么?这里既涉及“纲”,也涉及“目”,前者指的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则指的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具体抓手。
(一)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1.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离不开科学的法治思想的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通过其核心要义即“十二个坚持”,系统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与重要保障,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理论指导和行动遵循。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在方法论上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善于厘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区分轻重缓急,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指示中提出的“两个聚焦”“两个更加注重”和“两个全面推进”,体系完整、层层递进,正是这一方法论的生动体现。“两个聚焦”锚定建设更完善的法治体系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两大目标;“两个更加注重”进一步推动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并进,同时强化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两个全面推进”则在此基础上实现法治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法治建设整体跃升。这三者环环相扣,形成从目标导向到重点突破、再到全面深化的实践闭环,清晰勾勒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路径与着力点。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
《决定》提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权威,人民当家作主赋予法治国家建设以活力,依法治国则保障法治国家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权威、活力、秩序的有机统一使法治国家建设高效地运转起来。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指导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的科学方法论。
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一是要发挥党在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顶层设计的中枢神经功能,增强党的全面领导、集中统一领导和绝对领导能力。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构建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发挥党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战略定力,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激发全体人民的主动性、创造力和责任感,使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与共同目标。二是要发挥党在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具体实践中的核心引领功能和政治纠偏功能。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实践,有赖于各法治部门的推进,也有赖于党对法治领域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法的运行过程中,党主要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发挥核心作用。同时,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根本一致性,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当家作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进行顶层设计,与时俱进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之中,集中一切力量、资源和智慧,保障民主价值、民主功能、民主绩效的实现。三是要进一步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要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将涉及与党内法规衔接和协调的相关国家法律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之中,确立党领导法治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突出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的全过程。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旗帜,也是法治实践的根本指南。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条条大路通罗马。谁都不应该把自己的发展道路定为一尊,更不应该把自己的发展道路强加于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两个结合”基础上形成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思想结晶。“我国的法治建设、法治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鲜明的民族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呼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在十四亿人口的基数上和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实行的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国治理模式更新,是“大国法治”的典范。
二是坚持高度的自主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采取的是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的现代化模式,既吸收了社会演进型模式中尊重社会内生力量的特点,又融入了政府推动型模式中发挥国家引导作用的属性。一方面,它注重激发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新精神,积极利用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孕育的非正式制度与习惯,夯实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元、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超大型国家,在如此复杂的国情下推进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充分发挥国家与政府在法治发展中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三是坚持全面的开放性。文明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发展。中国法治建设既坚持自身制度根基,也以开放姿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对于国际社会中立性、技术性较强的法治经验,在符合我国制度框架和发展目标的前提下予以积极吸收;对特定国家的治理模式,则通过审慎比较权衡,有条件地转化运用,使其服务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
因此,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法治价值的民族性、资源的自主性与视野的开放性,在“两个结合”的框架下,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推动法治建设向着更高质量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础上,融汇中外法治文明精华,传承中华法治传统,开创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二)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具体路径
1.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环节建设,筑牢法治体系的筋骨。首先,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目前立法前瞻性、精细化和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应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加强新兴科技、人工智能伦理、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立法,不断健全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其次,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与西方传统中以自由为核心的法治相比,中国的法治更多的是一种效能性法治,其目的在于更为有效地降低成本,通过制度优势的转化与实现,实现治理能力的跃升。因此,对于目前执法中出现的效能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科学配置政府权力,创新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的精准性,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更快地实现。再次,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打造“党委统一决策、各部门各司其职、诸权力相互制约、多环节一体运行”的机制,统筹推进各类监督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衔接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然后,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落实各级党委地方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最后,建设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塑造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三个层次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完善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质量、分量、容量和含金量。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诸领域建设,塑造法治体系的血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诸领域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目标的关键路径。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并进的新时代背景下,法治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规则建构,而是深度融入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环节,成为引领改革、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维护秩序的核心机制。因此,在全面推进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必须超越静态的、单一的、分散的法律制度建设思维,着力构建覆盖国家治理关键领域动态的、立体的系统性法治体系,包括横向类型化和纵向层次化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民主稳定的国家政治体系、有影响力和认同力的文化法治体系、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体系、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等。这些分领域法治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派生体系”,不仅拓展了法治的功能边界,也深化了法治的实践内涵,是确保各领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治理各环节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的制度保障,从而为全面推进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坚实法治支撑力量。
2.统筹推进更高水平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要保障。通过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与各国在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有利于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经贸环境、互信合作的安全环境。同时,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也需要建立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在涉外法治视域下构建制度型开放体系,既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要基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制度创新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在涉外重点领域,需要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加快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的国内立法转化,更高水平地推动制度型开放,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例如,完善与“双碳”目标相关的涉外立法,增加必要的涉外条款。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气味商标及驰名商标等方面,制定符合本土实际的知识产权规则。在涉外新兴领域方面,从实践中发现和总结法律问题,结合国际社会的发展实践和本国国情,有步骤地制定新兴领域的各项立法,抓紧补齐我国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法律短板。同时,加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
在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方面,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一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培育的法治人才应具备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完善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加强培养对外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自贸区(港)建设等方面法治人才,适应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需求;二是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要求司法实务工作者能够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聚焦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与国内执法、司法程序的衔接,致力于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三是增强涉外法治话语传播建设,要求涉外法律服务者具有良好的涉外法治国际传播能力,通过法律法规普及,发展以律师事务所为核心,公证、会计、税务、审计、翻译、海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争议解决等配套齐全的一条龙、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产业。同时,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在自觉遵守当地法律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牢牢抓住“两个更加注重”和“两个全面推进”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发展与稳定辩证统一。发展是动态上升的过程,不同历史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改革任务,必须根据国家发展需要,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推出与社会治理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改革举措。可见,改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持续演进;法治同样不是静态的,而是伴随现代化进程不断完善的动态体系。改革重在“破”与“变”,法治重在“立”与“定”,二者既具有不同取向,又内在统一:改革推动发展,法治适应并保障发展。本质上,二者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不可分割。因此,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稳定中谋求发展,在发展中维持稳定。
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是通过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公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与机制,创新参与方式,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与保障,切实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质量与效能。二是通过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社会建设须以人民诉求为导向,使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源头、过程和结果中贯彻公平正义,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也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一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坚持试验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在党的领导之下广泛吸收各界意见。立法应聚焦改革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灵活运用“立、改、废、释、纂”等方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与协调性。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辅助立法评估,提升立法质量。二是提升执法的能力与水平。践行“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理念,运用数字化手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细化行政裁量基准,全面提升执法效能与公信力。三是增强司法的效能与权威。建设数字法院,以司法大数据提升审判质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覆盖立案、庭审、执行、监督的司法全流程公开与问责机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公正裁判定分止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培育全民守法的氛围。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巩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风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完善法学教育与实践培养机制,“努力造就信念坚定、情怀深厚、功底扎实、能力突出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四
结语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重大成就和主要经验的基础上,为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提出的新表述,是立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科学构想,是一个全方位覆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自我更新、迭代发展的动态国家形态,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迈向了新的境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实现和推进,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结合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发展态势。为此,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主体责任,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部门各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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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6年第4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历史形成、基本标志与建构路径
雷磊、张锦超(1)
【党内法规研究(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2.党内法规学对法治理论的贡献
蒋传光(18)
3.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理论阐释
邵帅(31)
【学术关注:《生态环境法典》重点问题解析】
4.《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机制体系创新
叶榅平(45)
5.《生态环境法典》时代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意义、实现与挑战
王慧(64)
【《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
6.中俄民法典的制度渊源及比较借鉴
王志华(75)
7.金钱债权执行不动产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兼论我国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的系统建构
占善刚、史沛尧(93)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网络安全法治】
8.论网络安全法上的公私协作
刘金瑞(106)
9.《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法律责任衔接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张敏(121)
10.网络运行安全风险分配与刑事归责
张勇、陈雅儒(138)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11.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信息规则的变与不变
胡凌(156)
12.脑机接口发展:认知自主权风险与知情同意规则重构
朱园伟(172)
【初创学者佳作】
13.行政程序法规范中兜底条款解释的原理及方法
陈潘(191)
14.开源AI智能体嵌入基层治理的结构风险与法治路径
——以OpenClaw类系统为例
康煜(207)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年,原名《法治论丛》。根据清华大学“中国期刊网”的发行情况统计,该刊现有机构用户2000多家,其中,国外用户175家,分布在27个国家和地区,个人读者分布在28个国家和地区。目前,该刊与“北大法宝”、清华大学“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网)等国内四大数据库,以及人大报刊复印中心数据库均有签约,每期内容全文收录。从2004年起,该刊多次获得荣誉。连续荣获“上海市高校优秀学报”称号;2006年起,连续荣获教育部和全国高校期刊研究会颁发的“全国优秀社科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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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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