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闺蜜惹出的命案!?江苏泰州,男子与高中同学结婚后生俩娃,2025年9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妻离婚后频繁与离异闺蜜交往,引发男子不满,11月7日男子买水果刀,半夜前去谈判复合被拒,8日凌晨1点持刀伤害前妻致死,男子投河未遂后报警候捕,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6年8月21日泰州中院即将一审开庭。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冯某和徐娟高三就开始恋爱,2011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徐娟姐姐说,冯某长年在外吃喝玩乐、收入不够自己花,且控制欲极强——不许徐娟交友、在摩托车里装两个GPS、因徐娟和一名离异女往来就跑去人家家里闹到报警。
2024年底徐娟提出离婚,2025年7月17日登记,8月18日冷静期1个月期满,8月22日凌晨冯某因徐娟去KTV唱歌殴打她,警察批评教育。
9月1日双方正式离婚,离婚当晚,冯某又因徐娟和离异的闺蜜王某约会再次殴打徐娟,徐娟二次报警,家人劝徐娟别离家,她继续住在原房。
2025年11月6日,冯某发现徐娟仍与王某联系、提出要搬走,挽留被拒,11月7日傍晚他专程买一把水果刀,夜里两人在房中谈复合,徐娟明确不回头。
次日凌晨1点,冯某掏刀伤害徐娟,致使徐娟左侧颈内静脉、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冯某跑到大桥下投河,没死成,上午8点多自己打110,留现场等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法医鉴定徐娟死因为单刃锐器刺戳致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失血。
案子走刑事诉讼常规节奏:兴化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泰州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中院排期2026年8月21日上午在兴化法院驻地开庭。
徐娟姐姐接受采访时表态:冯某提前购刀、预谋清楚、控制型人格、家暴前科,希望判处其死刑。
死者一方的代理律师李圣则提出:冯某自首后是否“如实供述”有争议,因其把动机包装成“想一起生活”,淡化控制与报复。
此案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本案定性故意杀人无悬念,争点不在“杀没杀”而在“婚恋纠纷”这顶帽子能不能拿来减刑。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3-10年有期徒刑。
过去法院常把夫妻/前夫妻互杀归入“婚恋家庭矛盾”轻描淡写从宽,但最高法2025反家暴典型案例和“分手暴力”裁判口径已纠偏。
一方为控制、报复、阻却对方脱离关系而杀人,本质是利用亲密关系便利实施的蓄意杀人,不以情感纠葛从宽。
冯某离婚后仍逼前妻同住、装GPS监控前妻、两次殴打前妻、提前一日购刀、持刀伤害要害部位,这组事实链贴近“谢某宇杀妻案”“赵迎锋杀前妻及未成年案”的预谋报复结构,而非激情争执。
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第18条规定:有酗酒赌博恶习+长期家暴+不满离婚预谋报复的,该严则严。
第二,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投河未遂+候捕不自动兑换成免死金牌。
冯某案发后7小时报警候捕,按刑法67条和《自首立功意见》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形式要件齐全,已经构成自首情节。
但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案)、赵迎锋案都划了线:婚恋矛盾杀人若手段残忍、后果极重、有预谋、被害人无过错,自首不足以挡死刑,最多把“死刑立即执行”往下拉到“死缓限制减刑”。
冯某提前买刀、挑深夜独处、要害部位单刀毙命、杀完才自杀,预谋度和致命度都比王志才案不弱;唯一比赵迎锋案轻的是没伤到孩子(赵案杀了未成年继女)。
家属若证明“如实供述”注水(避谈GPS控制、把殴打说成管教),自首情节还可能被压缩。
第三,离婚不等于关系清零,离婚后继续同住+纠缠的“分手暴力”阶段,被害人过错为零、加害人过错叠加。
一审法院若沿用旧思路,容易写“事出婚恋纠纷、被告人自首、可酌情”那套模板,但新口径下:徐娟主动离婚、遭殴两次仍被逼同住、最终明确拒绝复合,全程无挑逗无财产诈欺无过错;冯某则叠加长期控制(GPS、禁友)、离婚冷静期及离婚后两次殴打(警方已有出警记录可作行政违法前科)、购刀预谋。
按“家暴施暴人因不满离婚杀对方”的参考案例,过错责任全在冯某,量刑基准应锚定十年以上,死立执与死缓之间来回切,关键看中院是否认可“婚恋纠纷”从轻标签。
这案子的社会重量不在“前夫杀前妻”五个字,而在它把“离婚后还住一起”的灰色地带剖开:很多被控制方以为领了离婚证就安全,实际上GPS、同住、孩子牵绊、威胁搬离才是致命续集。
8月21日泰州中院若判死缓,会给“分手暴力”留一条“自首可保命”的司法信号;若判死立执,则接续谢某宇、赵迎锋的严打线。
无论哪种,徐娟姐姐那句“他不让她交朋友”都比刀痕更早刻进结局——控制欲从禁友开始,到颈动脉结束,中间每一环本该有人接住。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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