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船东、船舶运营方、船舶管理方、船舶设计方和船长。
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MSC.572(110)决议修订了《SOLAS公约》第V章第23条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相关条款。原先仅作为建议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性能标准(MSC.576(110)),如今成为强制规范。
要求的适用细则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MSC.572(110)决议,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检验、存放、维护、更换和熟悉的性能标准适用如下图:
影响现有船舶的重大变更
以下为修订后要求中较为重要的非完整变更清单:
1.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前、当天或之后安装的设备:(↕️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所有用于引航梯、扶手绳以及“中间长度固定装置”的登船强点的断裂强度不得低于48千牛。强点必须清晰且永久地标注断裂强度或等效的安全工作载荷值。强点、卸扣和固定绳索的符合证明文件应随船保存并可供检验时查阅。(A部分,第6.1条)
船上应至少配备一个备用的符合要求的引航梯和一套备用的符合要求的扶手绳。(D部分,第29条)
引航梯和扶手绳(包括其备用件)应在制造日期后的36个月内或投入使用日期后的30个月内报废停用(以先到的日期为准)。(D部分,第30条)
如果将引航梯收纳在引航梯绞车卷筒上,则卷筒直径不能小于0.16米,且卷筒需配备嵌入式的固定点。(C部分,第16条)
用于引航员登离船、且在下平台设有活板门的舷梯,新增大量重要要求。(A部分,第5.5条)
如果护舷条或其他结构特点妨碍了引航船的安全靠泊,应将其截短,以确保至少6米的船侧无障碍区域。(A部分,第10条)
新安装的引航梯(包括“中间长度的固定装置”和扶手绳)应根据性能标准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他认可机构)进行型式认可。(F部分,第36条)
2.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前安装的设备:(↕️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用于引航员登离的舷梯应长度足够,以保证其倾斜角度不超过45度。(A部分,第5.1条)
应配备相应装置以确保任何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舷梯下平台牢固地固定在船舷处。(A部分,第13.1.3条)
当采用舷梯和引航梯组合式登离船装置进行引航员登离船工作时,应配备装置将引航梯和扶手绳固定在船舷,固定点位置在舷梯底部平台上方1.5米处。(A部分,第13.1.5条)
安全证书和记录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修正案还新增了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相关部分,涉及以下安全设备相关记录:
货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E或C)
客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P)
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Form SPS)
高速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
以上均需在2028年1月1日之后重新签发并更新。详情请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MSC.572(110)、MSC.573(110)、MSC.574(110)和MSC.577(110)。
船东和管理公司现在应采取的措施
请查阅国际海事组织(IMO)对《SOLAS公约》第V章第23条的最新修订,以确保现有船舶持续符合要求。请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检查前,提前安排提交计划以供LR审批,并详细说明一切必要的修改内容。
更多信息
国际海事组织已发布MSC.1/Circ.1428/Rev.1文件,其中包含符合新性能标准的安排示意图。
有关此内容的技术咨询,请联系statutorysupport@l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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