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脱硫塔(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简称EGCS)是替代低硫燃油、满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管控要求的核心减排设备。当下全球各国、各港口针对脱硫塔,尤其是开式脱硫塔的管控日趋严苛,但各地法规要求并未统一,极易造成混淆,一旦违规将给船舶及航运企业带来严重法律风险。
本人任职船长期间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却鲜有针对脱硫塔适用、禁用区域的完整、实操性汇总。因此在查阅大量行业资料后,结合一线航行实务形成本文总结;全文不深入讲解设备技术原理,也不赘述硫排放控制区基础知识,仅聚焦EGCS可使用区域与强制禁用区域划分。各位同仁参考本文时,务必优先遵循航经水域官方规定及本公司体系要求。
二.脱硫塔的常规分类(主流模式)
上述四类脱硫塔,核心作用均为达成硫排放管控指标:排放控制区内达到0.1%低硫燃油等效减排标准,管控区外达到0.5%燃油等效标准,这是行业通用共识。而我们实操中最关键的痛点,在于厘清全球各水域脱硫塔的合法使用边界与禁限要求,下文将展开详细梳理。
三.国际各沿海国家、港口对脱硫塔的管控要求
1. IMO统一规范
目前的排放控制区:北海ECA、波罗的海ECA、北美ECA、美国加勒比海ECA、地中海ECA、加拿大北极ECA、挪威海ECA。
核心管控标准:脱硫装置运行时,需持续稳定实现对应硫含量燃油的等效减排效果,同时洗涤废水排放满足IMO配套技术指南限值。
•排放控制区(SECA)范围内:脱硫系统需等效0.10%m/m低硫燃油减排水平
•排放控制区(SECA)范围外:脱硫系统需等效0.50%m/m燃油减排水平
总结:IMO不限制任何一种合规的EGCS。
参考条款:IMO 《2021年废气清洗系统指南》(Resolution MEPC.340(77)
https://wwwcdn.imo.org/localresources/en/KnowledgeCentre/IndexofIMOResolutions/MEPCDocuments/MEPC.340%2877%29.pdf
2. 全球沿海各国及港口规定
多数国家:内水、内河航道、港口港区、12海里领海范围内,普遍限制或直接禁用开式EGCS。
实操提示:各国港口规定均可通过当地官网查询,抵港前船长应通过代理或港口提前核实最新要求。
重点提醒:即便闭式脱硫塔仅间歇性排放少量残水,驶入他国领海、港区敏感水域时,也建议切换至内循环或废液储存模式,环保监管严苛国家需格外谨慎。
EGCS限制国家和港口参考链接:
https://north-standard.com/insights-and-resources/resources/news/no-scrubs-countries-and-ports-where-restrictions-on-egcs-discharges-apply
3. 美国及加利福尼亚规定
1)美国各港口管控要求存在差异,废水排放标准严苛,抵港前须提前提交书面申报;
2)加利福尼亚州12海里领海全域禁止开式脱硫塔运行排水。
参考链接:https://www.epa.gov/system/files/documents/2025-07/2013-vessel-general-permit.pdf
4. OSPAR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缔约国: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共15国。
分阶段管控规划:
•2027年7月1日起:所有缔约国的内水、港口区域,禁止开式脱硫塔洗涤废水排放;
•2029年1月1日起:上述同一水域,全面禁止含闭式在内的所有脱硫塔废水排放。
总结:截至当前暂无强制管控要求,2027年后需实时跟进各缔约国落地细则。
参考条款:OSPAR Decision 2025/01
参考链接:https://www.ospar.org/convention/the-north-east-atlantic
https://www.classnk.or.jp/hp/pdf/activities/statutory/soxpm/dl/scrubber_osp_01.pdf
5. 欧盟(EU)统一管控指令
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共27国。
管辖范围:欧盟全部领土、领海、专属经济区(EEZ),距成员国海岸线200海里内水域。
总结:(理论分析在文章末尾,本结论仅代表个人分析判断)
1)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3.5%m/m时,必须采用闭式EGCS(closed type)
2)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3.5%m/m 时,可以采用任何一种EGCS,包括开式。
且同时应满足:若脱硫系统投加化学药剂,船舶需证实排放废水对海洋、人体健康无害;仅使用烧碱中和的系统,废水满足pH限值即可合规。
参考条款:欧盟硫指令 Directive (EU) 2016/802
参考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6L0802&qid=17865452319
实操提示:目前业界对欧盟条文解读普遍持保守态度,主流实操建议欧盟水域全程禁用开式脱硫塔。
6. HELCOM赫尔辛基公约(波罗的海区域环保公约)
签约国:瑞典、芬兰、德国、丹麦、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
管控导向:倡导分阶段削减脱硫洗涤废水海洋污染,暂未出台全域强制性禁令,仅作环保参考标准。
参考条款:BSAP Action S22
参考链接:https://helcom.fi/wp-content/uploads/2026/05/HELCOM-BSAP_Action-S22_Roadmap-to-reduce-the-input-pollutants-from-Exhaust-Gas-Cleaning-Systems-discharge-waters.pdf
四.不同水域航行实操应用1. 地中海航行(0.1%m/m硫限值)
IMO未对地中海增设脱硫塔专项禁令。如船离沿岸国距离大于12海里,可以不考虑相关国家的规定;如距离小于12海里需要参考相关国家以及港口的具体规定。
需重点留意:地中海受欧盟辐射范围极广,以意大利海岸线为基准向外延伸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几乎覆盖整片地中海。需结合前文梳理的欧盟条款,自行权衡参考本文总结或业界主流保守实操建议。
2. 波罗的海航行(0.1%m/m硫限值)
IMO未对波罗的海增设脱硫塔专项禁令。如船离沿岸国距离大于12海里,可以不考虑相关国家的规定;如距离小于12海里需要参考相关国家以及港口的具体规定。波罗的海同样受欧盟法规覆盖,须遵守欧盟要求。
实操建议: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岛屿密布,生态敏感度高,建议在此区域内全程停用开式脱硫塔。
3. 苏伊士运河通航(0.5%m/m硫限值)
1)埃及未签署MARPOL Annex VI公约,无强制硫含量标准,但运河全域明令禁用开式脱硫塔;
2)船舶通航期间,严禁排放EGCS洗涤废水至运河水域。
4. 新加坡、马六甲海峡通航(执行0.5%m/m硫限值)
•新加坡港口禁用开式脱硫塔;
•单纯过境新加坡海峡,可正常使用开式脱硫塔;
•马来西亚各港口禁用开式脱硫塔;
•单纯过境马六甲海峡,允许开式脱硫塔运行。
总结:仅过境海峡、不挂靠沿岸港口时,可正常启用开式EGCS。
官方参考链接:
https://www.mpa.gov.sg/singapore-registry-of-ships/about-srs/imo-2020-fuel-oil-sulphur-limit
https://www.marine.gov.my/en/information/notice/malaysia-shipping-notice/
5. 巴拿马运河通航(0.5%m/m硫限值)
运河全程禁止开式脱硫塔运行排水。
参考链接:https://pancanal.com/wp-content/uploads/2022/03/fuel-quick-reference.pdf
6. 达达尼尔、博斯普鲁斯海峡通航(0.5%m/m硫限值)
土耳其全境12海里领海(含海峡)禁止开式脱硫塔,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海。
参考链接:https://www.egcsa.com/wp-content/uploads/Turkey-notice-E-84973951-140.99-698452.pdf
7. 直布罗陀海峡通航(0.1%m/m硫限值)
各沿岸国要求:
•直布罗陀(英属):直布罗陀地方自治政府环保部发布的禁用开式脱硫塔指令,仅限港区内,领海范围适用英国法律。
•英国:无全域脱硫塔禁令,仅部分港口出台独立管控要求。参考链接:https://www.gov.uk/mca
•西班牙:部分港口现有开式脱硫限制,2027年7月起全部港口离岸3海里内禁用开式脱硫塔;
•摩洛哥:仅禁止碳氢化合物/混合物的排放,洗涤塔排水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碳氢混合物,不在MARPOL I的范围,属于MARPOL VI 的范畴,所以实际并没有对脱硫塔的限制,但为安全考虑建议在港内不使用开式。摩洛哥仅Tanger med港口有明确规定港内禁止脱硫塔排水。
法规依据:《港口管理法71-18》第64条
参考链接:https://d3cpegos94401u.cloudfront.net/insights/loi-n71-18-.pdf
https://www.tangermedport.com/en/port-authority/eco-friendly-port/
总结:直布罗陀海峡属于国际航行海峡,国际上在此区域对脱硫塔的使用并没有特别要求。
通过查阅分析周边国家的规定,通行直布罗陀海峡可使用开式脱硫塔,但尽量远离沿岸港界,最好远离沿岸国际领海。
欧盟脱硫塔法规条文解析
欧盟对EGCS的约束条款依托《欧盟硫指令 Directive (EU) 2016/802》设立,结合原文拆解如下。
1.法规序言(Recitals)
标记部分释义:为了确保船舶所用燃油的最低质量——无论是通过燃油本身还是技术手段实现合规,硫含量超过3.50%这一通用标准的船用燃油,不应允许在欧盟境内使用,除非供应给装有减排设备且使用闭式模式的船舶。
结论:序言中提出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的船用燃油不能超过3.5%m/m,除非供应给装有减排设备且使用闭式模式的船舶。
2.Article 5 Maximum sulphur content in marine fuel
条文释义:成员国应当管控辖区内船舶燃油使用,凡硫含量超过3.50%m/m的船用燃油不得使用;除非供应给配有符合第8条要求的减排设备、且使用闭式模式的船舶。
结论:船用燃油不能超过3.5%m/m,除非供应给装有减排装置且使用闭式模式的船舶。
3.Article8Emission abatement methods
第1条释义:成员国应允许在港口、领海和EEZ 等区域使用替减排方式来满足条款6和7的要求。
第4条释义:第一段中说的废气减排方式应该遵守附录II的标准规定。
分析:Article 6和Article 7并未限定"闭式"模式。因此,从条文层面看,船舶使用≤3.5%硫含量的燃油、以开式脱硫塔作为达到0.1%限值的手段,在理论上存在合规空间,前提是满足Article 8(2)(附录一等效减排效果)和Article 8(4)(附录二洗涤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Article 6和Article 7原文篇幅较长,此处不作引用,大家可通过文中链接查看)
4.Annex I 等效排放限值 & Annex II 设备使用判定标准
附录I:列明不同硫含量燃油对应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排放比值,作为脱硫系统等效减排判定依据。
附录II关键条文翻译:使用化学药剂、添加剂、现场生成中和试剂的脱硫设备,其洗涤废水禁止排放入海(含封闭港口、港区、河口水域);除非船公司可完整证明废水排放不会对生态、人体健康造成显著负面影响,无安全风险。若中和药剂仅使用烧碱(氢氧化钠),废水只需满足MEPC.184(59)决议标准、pH值不超过8.0,即视为达标。
写在文末的话,与各位船长共勉
海事法规持续迭代更新,我们必须保持常态化跟进,及时更新自身法规知识储备;每一项决策、每一次操作,都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通晓最低合规底线,绝不代表航行操作可以紧贴红线;唯有预留充足安全与合规余量,方能在各类突发状况下从容应对、行稳致远!
2026.08.14
乘风破浪
远洋船长 孙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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