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地方说理吗!?山东聊城,男子深夜路过见父亲连踹坐地女孩头部,上前两次将其放倒致轻伤二级,2025年11月一审判处其故意伤害罪,免除刑事责任赔偿1564元,男子上诉,2026年5月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8月18日重审开庭。见义勇为的边界,这次被放到聚光灯下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4年5月26日晚11点左右,聊城东昌府区某小区南侧小广场西南角,路灯半亮,朱某接到妻子电话,说女儿叛逆半夜离家,让他过来管管。
他到现场时,十几岁的女儿正坐在地上,妻子在旁看着没怎么拉,朱某火气上来,抬脚就踹。
监控拍得清楚:在刘某和朋友赵某到场前,他已经多次脚踢女儿头部、腹部,还把书包砸在女孩身上,女孩捂头缩地,叫喊声传出去老远。
刘某和赵某刚吃完夜宵路过,听见女的哭喊、看见男的连踹孩子头,俩人直接拐进小广场,这时候朱某还没停手,刘某开口称别打孩子,朱某妻子先过来劝:这是我们家务事,你们走吧。
刘某没走,赵某也往前凑,朱某见两个陌生男的管自己教女,火气转到刘某身上,凑近发生言语冲突,嘴里带着“关你屁事”那类话。
冲突怎么升级的,两边说法不同。
按一审判决书载明的检方指控和双方笔录:朱某来到刘某跟前推搡骂人,刘某第一次把朱某绊摔放倒;俯身想按住对方不让再打,被朱某妻子拉开;朱某爬起来继续逼过来,刘某第二次又将其放倒。
两次放倒之间,朱某妻子在拉架,女孩在地下哭,整个过程没用棍棒刀械,刘某靠体格和绊摔动作致朱某右侧第9、10、11根肋骨骨折,法医定轻伤二级。
报警是朱某这边报的,警察到场把人分开,刘某当时以为自己拦了家暴会被夸,结果近10个月后,他突然被警方刑拘,4月1日逮捕,关到10月24日取保候审。
案由从治安调解转成故意伤害刑事案,2025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宣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法院原话是“最初制止打人弘扬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方曾建议判9个月实刑,一审用“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把刑免了,但罪没撤。
刘某不服,他从头到尾认一个理:我看见踹孩子头才动手,不是打架斗殴,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辩护人做的是无罪辩护:没有伤害故意,只有制止故意;不法侵害(踹女儿)虽短暂中断,但施暴者冲过来推搡、现场女孩仍坐地上哭,侵害现实紧迫性没消除,按正当防卫意见,不该苛求路人精确切分“最后一脚”和“还手第一秒”。
2026年5月,聊城中院二审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没说刘某一定无罪,但把“事实不清”四个字递回去,等于一审那套“前面正义、后面犯罪”的切蛋糕式推理撑不住了。
2026年8月14日刘某告诉记者,重审排期8月18日上午开庭,他台球厅早停业,目前没工作,就等法庭把“正当”两个字还回来。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家暴不是“家务事”豁免牌,路人有权介入。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里的他人人身权利,没把父亲打女儿剔除出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防卫。
朱某踹女儿头部,已远超管教边界,属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刘某作为完全陌生人上前,起点正当。
第二,“侵害是否结束”不能拿秒表卡。
一审隐含逻辑是:刘某第一次放倒前朱某已停手踹人,后面只是吵架,所以第二次放倒算事后报复。
但按防卫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暂时中断但不排除继续现实可能性”的,仍算正在进行,朱某停踹是因为被拦,不是因为悔改;他随即冲向刘某推搡,女孩还坐地上,施暴人没丧失侵害能力,现场也没有第三方力量接管控制。
要求刘某在黑夜广场、对方壮男逼脸的瞬间精准判断“现在可以松手让他再去踹”,是拿事后冷静人标准苛责事前紧张人,最高法防卫指导意见第6条明确反对这种切法。
第三,轻伤二级不当然推开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的“重大损害”门槛是重伤或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不属于重大损害;若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都不成立,连过当都够不上,直接无罪。
刘某空手绊摔、未持械、未追打、被拉架即停,对比对方踹未成年女头部的强度,很难说明显失衡。
一审用“连续绊摔”淡化对方先推搡、先施暴的前因,把双方拉平看成互殴升级,是发回重审的根本病灶。
二审发回不是无罪判决书,但把皮球踢回一审:你得把“刘某第二次放倒时,朱某是否仍有继续踹孩子的现实可能”“刘某主观是控场还是泄愤”“第一次放倒到第二次之间间隔几秒、谁先逼近”这些事实钉死,不能再拿“最初正义、后来犯罪”的和稀泥句式结案。
8月18日开庭,重点就看重审法官敢不敢把监控逐帧播、把防卫时间线按一般路人认知重画一遍。
见义勇为者最怕的不是赔1564块,而是罪字挂胸前,免刑不免罪,案底逻辑、民事定性、社会评价全歪。
这案子若最终翻成无罪,不是奖励刘某多绊了一跤,而是确认一条底线:你看见大人踹孩子头,上前拦,法律得站你这边,而不是站踹人者那边要你自证清白。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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