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提升。机动车因违法驾驶行为制造紧迫危险状态但又未发生实际碰撞,在此情况下导致人身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明确划分交强险赔付及侵权人按责赔偿的具体数额。

2024年9月,李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借道超车,避让对向来车后又仓促驶回原车道,致使后方王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摔倒,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基本事实,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无法完整还原事故核心经过,最终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72933.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为车辆无直接碰撞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刮擦作为必备条件,需严格依据侵权责任的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综合判定,即行为人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观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产生实际损害后果。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主动超车一方,负有更高的道路安全注意义务,其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未鸣喇叭示意、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归道时也未进行避让提醒,多项违法驾驶行为给原告王某制造了紧迫危险,未预留足够的安全避让时间与空间,该行为与王某车辆摔倒、人身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同时,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驾驶过程中分心观望,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自身主观过错较大,与事故发生同样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酌情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结合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及当地经济水平,核定原告王某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总计262633.25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相关费用共计37857.69元,由被告李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0元,剩余部分按50%责任赔付9928.85元;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残相关损失共计224775.56元,由被告李某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00元,剩余部分按50%责任赔付即22387.7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仅以“是否发生直接碰撞”为标准,如违规超车、突然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形成紧迫危险,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那么即便双方没有发生直接碰撞,违法驾驶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机动车本身具有较高的行驶危险性,驾驶人更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赔偿存在争议的可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作者:王一琇 王佳瑶

来源:人民法院报

提供法院最新动态

实现审务、政务的全方位公开

着力打造便民、为民的司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