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受雇作业时受伤,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并让房主C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已尽注意义务。于彩霞律师精准抗辩,将C责任降至10%,避免17.8万元损失,促成C零额外赔偿结案。

"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A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还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则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是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她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实务多年,熟悉法院办案流程及裁判思路。于彩霞律师积极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
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
此外,于彩霞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在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的情况下,于彩霞经律师梳理该案后,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
在法律上,个人劳务受害与定作人选任过错竞合的案件中,定作人的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B形成劳务关系,B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5%责任;C承担10%责任。C此前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房主C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判决书一起收进了文件袋。此后,C也再未因该案件产生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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