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经营主体、广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严格落实法典关于餐饮服务业选址、油烟治理、露天管控及违法处罚等法定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区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从源头防范餐饮油烟污染、化解扰民问题,保障人居生态环境和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餐饮选址禁止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规范事前选址核查流程

各餐饮经营者及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在租赁经营场地、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前,务必严格核查经营场所规划用途、烟道配套等基础条件。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审慎选址,坚决杜绝在法定禁止区域内布局餐饮项目,从源头规避选址不合规风险。

三、明晰违法经营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餐饮油烟及违规选址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选址提示

良好宜居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请各餐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您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重新选址。

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经营条件。即使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如果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后续监管执法部门仍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请您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建议事前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避免投资损失。

请从事经营餐饮服务行业者充分知悉法律红线,审慎选择经营地址,所有新开办、不符合以上规定,不再进行审批发证,避免因选址不合规造成投资损失。

现有存量餐饮服务经营主体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日常排放管理,主动整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经营主体,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持续规范餐饮行业经营秩序。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2026年8月21日

源: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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