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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作用,现南安市应急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4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经复查已整改且不具备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对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二

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1日,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省道213线康美集星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运载柴油1000升,从南安市扶茂岭开发区要到洪濑镇西林村油园的工地给公司的挖掘机加油。该车属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所有,《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黄某为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趟运输为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安排,该趟运输的柴油属于三类危险货物。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为无资质车辆提供危险货物装载服务。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对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福建省南安某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载查验登记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案例三

福建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1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福建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因已完成整改,不再责令限期改正,鉴于福建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福建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上岗进行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四

南安市某气体经营部

基本案情:

南安市某气体经营部经营负责人郭某2025年11月5日安排洪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南安市某气体经营部装载25瓶氩气瓶往某企业运送工业气体,其中有24瓶内充装有压缩的氩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该轻型栏板货车无办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南安市某气体经营部该项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对南安市某气体经营部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南安市某气体经营部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载查验登记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案例五

南安市某石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石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劳保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已完成整改,不再责令限期改正,鉴于南安市某石业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南安市某石业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来源:南安应急管理

编辑:陈青青

一审:尤逸群 | 二审:黄种成 | 三审:林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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