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商家为快速打开市场,
不惜重金签约网红主播带货,
但流量≠销量,
网红热度≠带货实力。
近日,
宁乡市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某生物科技公司为推销其饮品,2025年8月26日,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品牌方与被告某文化公司作为乙方、服务方签订《品牌直播营销合作协议》。
双方明确约定:由某文化公司安排抖音百万粉丝博主为该公司饮品提供专属直播推广服务,合作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企业需支付10万元直播营销推广费,同时文化公司作出业绩保底承诺:合作期内产品有效销售额(剔除退货退款)不低于55万元。
针对业绩未达标情况,合同也明确了退费规则:若甲方实际营业额(以甲方店铺后台实际有效订单数据为准,不包含退货退款)未达到55万元(不含本数),则按照1:5.5的比例,乙方在最后一场直播结束7个工作日内结算并向甲方退还部分服务费用,返还部分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为1/5.5*(55万-实际营业额),完结后给甲方退款时间不得大于7天流程,否则视为违约。
2025年8月28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向被告某文化公司转账支付直播营销推广费10万元。
然而整场合作下来,带货效果与预期天差地别。根据抖音店铺后台真实有效订单数据显示,截至合作期内直播全部结束,该主播带货实际销售额仅8209.26元,距离双方约定的55万元保底业绩相去甚远。
因业绩严重未达标,双方就服务费退还事宜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后,某生物科技公司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已按约向被告支付营销推广费10万元,根据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信息显示完成的销售额为8209.26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5万元保底销售金额,按照合同关于返还服务费的约定,被告应向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营销推广费98507.41元【1/5.5*(550000-8209.26)】。目前,该案已生效。
直播带货作为当前新经济业态,不仅拉动了网络就业,也为企业拓展了销售渠道,各路网红不断利用直播带货创造爆点,因此许多企业希望通过网红为自身产品打响知名度。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盲目追流量、重名气轻实效、履约不规范等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切勿盲目迷信网红流量。商家开展直播营销,应理性评估产品适配度、市场行情及主播带货能力,摒弃“流量万能”的误区,不要仅凭粉丝数量、网红热度决定合作,避免高额投入换来极低转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细化合同条款,筑牢维权屏障。企业签订直播营销合作协议时,务必细化书面约定,明确保底销售额、有效订单核算标准、退费比例、退款时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杜绝模糊表述,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为后续维权提供完整、合法的合同依据。
坚守契约精神,规范行业履约。直播服务机构应当诚信履约,如实评估自身带货能力,客观告知合作效果,杜绝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一旦签订合作协议,就需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未达标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共同维护直播电商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品、王闻达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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