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右上菜单栏···键,设为星标、

规范性文件是民航局规章体系的重要补充,通常以“民航规”、“民航函”、“公告”、“通告”等形式发布,对规章的具体实施作出细化规定或对特定事项作出制度安排。以下依据民航局官网公开发布的信息,对低空经济、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领域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

一、低空经济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低空经济作为新兴领域,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点围绕新业态的市场秩序和安全管理展开。

1. 《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该文件由民航局于2025年9月印发,共29条,分为总则、经营服务要求、监督检查和附则四章。文件重点对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空中游览的服务标准、价格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推动提升空中游览服务运营质量和水平。该办法自2025年10月起正式施行。

2.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该文件与《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期印发,共20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和附则五章。文件重点对跳伞飞行服务的定义、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准入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合同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监督检查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构建了跳伞飞行服务市场标准化管理框架。

上述两项《暂行办法》是民航局积极助力低空经济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

3. 《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文号为发改低空〔2026〕123号,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围绕低空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作出制度安排,为低空经济相关活动的风险保障提供政策支撑。

二、通用航空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通用航空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覆盖了企业经营评价、运营服务管理、机场管理等多个方面。

1.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文件(民航规〔2021〕16号)自2021年6月印发以来,在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促进通用航空自律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24日,民航局对该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调整和优化。该办法对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的适用范围、指标组成、程序和方法等予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

2.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该文件由民航局于2023年12月13日印发。制定目的是便利交通不便和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规范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服务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完善“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体系。

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该文件(民航规〔2022〕7号)由民航局印发,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规范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的联合审定工作程序,旨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4.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将其分为A、B两类。该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5.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该文件(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由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布,进一步健全了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等各个阶段的行业管理要求。文件明确通用机场的命名由民航局负责管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6. 《通用航空市场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该文件规范了通用航空市场管理工作,明确民航通用航空市场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内容涵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保护航空消费者权益等。

三、无人机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无人机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涵盖适航审定、登记管理、运行识别、事件信息管理等多个环节。

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

该文件(AP-45-01R6)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26年6月25日发布,属于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规范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的管理程序。

2. 《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

该文件(AC-21-AA-2026-47)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26年4月3日发布,属于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了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的适航标准。

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

该文件(AC-92-AA-2024-01)由民航局于2024年2月5日发布,属于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安全评定提供了指南。

4. 《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

该文件(IB-TM-2024-01)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1月16日发布,属于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了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的最低性能要求。

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该文件由民航局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文件规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的管理工作。

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布式操作试运行等级管理规程(暂行)》

该文件旨在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布式操作监管体系,细化《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AC-92-2019-01)关于分布式操作的审定要求,衔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运行等级划分》(MH/T 2013-2022)审定标准。

7.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

该文件(AC-21-AA-2026-44)系统介绍了限用类无人机适航审定的差异化路径与具体要求,为企业开展适航取证工作提供指引。

8. 强制性国家标准

除部门规范性文件外,由民航局组织编写的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近期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特点

综合来看,当前低空经济、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覆盖领域逐步拓展。从传统的通用航空经营管理、机场管理,逐步拓展到低空旅游、无人机适航审定、运行识别等新兴领域,回应了产业发展的制度需求。

第二,与规章体系形成有效衔接。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对规章(CCAR部)具体实施要求的细化和补充,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是对经营许可规章的操作性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是对CCAR-92部适航管理要求的细化。

第三,动态更新与修订常态化。民航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如《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施行后即根据首次评价实践进行了系统修订。

第四,多部门联合发文趋势明显。部分重要规范性文件由民航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体现了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领域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特点。

以上梳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整理,截至2026年8月。文件的具体条款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声 明: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获取转载授权,并注明来源飞行邦;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本平台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