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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2026年第4期要目
【公益诉讼】
1.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与实施进路
朱全宝
2.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
黄忠顺
【民法典论】
3.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规范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解释论
马强伟
4.名誉权受保护的私法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解释论
徐建刚
【刑事法治】
5.单位犯罪罪刑均衡的实证检视及其三维修正
刘树德、高之深
6.特别认知影响下危险判断的立场选择
杨轩宇
7.超越刑罚的刑法?
——恢复性司法的体系性评述
克里斯托弗·格特、艾丽斯·萨瓦里诺 著
王雪冬 译
【学术专论】
8.重新发现公法?
——马丁·洛克林政治法理学解析
陈明辉
9.司法裁量的针对性限制
孙嘉奇
10.第三人欺诈责任之性质辨:从缔约过失责任到侵权责任
程奕翔
11.平台经济视域下用户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兼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钱宁
【公益诉讼】
1.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与实施进路
作者:朱全宝(深圳大学法治城市研究院)
内容提要:涉外检察公益诉讼内生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发展,其现实基础源于涉外法治背景下公益保护的客观需求、涉外检察职能的形成与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拓展。通过梳理涉外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化类型的制度逻辑,嵌入国内法和涉外法体系的规范依据,以及丰富涉外诉讼类型、督促涉外执法履职和优化涉外检察职能等多重功能面向,得以厘清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基于现实与规范的指引,涉外检察公益诉讼应从受案范围、诉前程序和诉讼机制三个方面优化实施方式,实现其制度目的与功效。
关键词:涉外法治;涉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定位;实施进路
2.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
作者: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特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属于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消费者应当按照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合并行使补偿性赔偿请求权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立法机关应当在公法上为公益代表人创设形式性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将与之对应的实质请求权界定为行政罚没请求权。特定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信托或者意定诉讼担当将私益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或与之对应的诉讼实施权移转给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公益代表人。由于合并行使特定消费者的诉讼实施权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过度迟延,公益代表人可以拒绝特定消费者提出的权利让渡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两类诉讼请求分别审判。
关键词:公益诉讼;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论】
3.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规范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解释论
作者:马强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一句是关于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其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生态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通过私法途径由国家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修复诉讼,两者的正当性基础并不相同。前者是损害扩张视角下侵权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被视为是私法意义上国家的损害,国家机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后者是权利扩张视角下侵权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被视为是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侵害,并基于法定诉讼担当的法理,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基于此,本条第一句实际上并列规定了国家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法律基础。第二句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是关于第一句修复责任中代替执行的特殊法律效果,只有在侵权人限期内未修复的,原告才有权主张代替执行。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利益;侵权责任证明责任
4.名誉权受保护的私法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解释论
作者:徐建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了名誉权的保护立场及内涵。其法定内容涵盖品德、声望、才能与信用,其中信用作为经济评价,虽曾有独立成权之争,但立法最终将其纳入名誉权体系。名誉与隐私在主体、内容、法益及侵害方式上均有实质区别,应分别保护。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法人名誉权侧重商誉保护,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特殊主体方面,集体名誉受损须与具体个体产生直接关联;胎儿、死者及英雄烈士亦受保护,后者兼具公共利益属性,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网络虚拟人物的名誉侵害须映射至现实民事主体方可成立。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适用一般过错侵权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分为意见表达 (侮辱) 与虚假事实陈述 (诽谤)。名誉受侵害须以社会评价降低为结果,且需存在第三人知悉的可能。过错可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痛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救济。举证责任由权利人负担。
关键词:名誉;名誉权;侮辱与诽谤;精神损害
【刑事法治】
5.单位犯罪罪刑均衡的实证检视及其三维修正
作者:刘树德、高之深(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单位犯罪领域的罪刑失衡是立法、司法、执法三重维度问题交织作用形成的系统性偏差。基于31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揭示出三维失衡样态:主体间罚金与自由刑配比结构失衡、主体内责任层级划分模糊、地域间同案异罚显著。深层成因在于罚金刑标准立法空白、责任人员分类标准模糊、司法裁量中单位与个人责任割裂以及执法取证“自然人中心主义”偏向。实证研究推动单位犯罪罪刑失衡议题从理论争议转向具象化的样态识别与成因解析,所构建的“单位固有责任评估”体系与双罚联动机制进一步丰富了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相关制度设计能够为司法解释细化与量刑指南编纂提供直接的规范参考。其本质在于三维协同修正:立法上确立“基准比例 + 动态调节”罚金刑模式,构建“决策参与度—行为支配力—利益关联性”三维责任分类标准,确立单位固有责任基础并建立双罚联动机制;司法上制定专属量刑情节权重表与罪名指导规则,推行专业化审判与双罚联动调节公式;执法上构建专属证据体系与跨部门协作平台。
关键词:单位犯罪;罪刑失衡;修正路径;归责原则;双罚制
6.特别认知影响下危险判断的立场选择
作者:杨轩宇(清华大学法学院、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
内容提要:为使部分案件中的刑事处罚更加周严,理论上逐渐认可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属于危险认定中的判断资料,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客观性”形成冲击。通说采取的“一般人认知 + 行为人特别认知”的危险判断路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主观要素混入客观危险所引发的矛盾。在危险的判断上倘若过于重视刑法行为规范的机能,则必然会导向由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决定危险有无的境地,有违客观主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对此,一方面,应当对故意、过失进行规范判断,充分发挥其在主观责任层面的限制机能;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从裁判规范的视角出发,放弃以“一般人认知 + 行为人特别认知”筛选判断事实资料的做法,在事后查明的全部事实基础上,通过科学的预测以客观判断危险的有无。
关键词:客观归责;实行行为;危险判断;特别认知;裁判规范
7.超越刑罚的刑法?
——恢复性司法的体系性评述
作者:克里斯托弗·格特、艾丽斯·萨瓦里诺(瑞士巴塞尔大学法学院、巴塞尔城市州刑事法院,瑞士巴塞尔大学法学院)
译者:王雪冬(瑞士巴塞尔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自刑法学诞生伊始就未曾间断。尽管缺乏明确定义,但基于对传统刑罚观念的反思,恢复性司法通常蕴含修复、接触和变革的理念。不同于传统刑罚权的实施,恢复性范式以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为导向,蕴含着自愿性和能动性要素,但其既非“协商模式”,也非“私人司法”。不同于传统刑法范式,恢复性范式中参与者的角色亦有所改变。恢复性司法着眼于被害人,通过修复受损法律关系,持续化解冲突,从而部分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以恢复性司法取代报应性司法或使二者相对立的做法均值得商榷。相反,应当在坚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具体制度安排,将其有机融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整体结构。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报应性司法;刑罚目的;调解;和解协商
【学术专论】
8.重新发现公法?
——马丁·洛克林政治法理学解析
作者:陈明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英国公法学者马丁·洛克林一直对以实证法为中心的公法研究不大满意,他认为法律实证主义无法把握公法领域的本质问题。他试图挖掘公法研究中的另一种传统,并将其命名为政治法理学。政治法理学视角下的公法诞生于主权国家的建立,其主要采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研究公共领域的政治法。这一公法传统区分了国家与政府、治理权与统治权、政治法与实证法。人们先是根据政治法结合成国家,然后通过制宪组织政府。在制宪完成之后,治理权和政治法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政府特权的形式存在于紧急状态领域、以治安权的形式存在于现代行政国家内部。洛克林主要运用思想史的写作手法来揭示被遗忘的政治法理学传统,虽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及其应用场景,但洛克林起码为公法研究提供了一个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视角。在理论定位上,政治法理学可被归入宪法理论这个基础性领域。
关键词:政治法理学;公法;马丁·洛克林;法律实证主义;宪法理论
9.司法裁量的针对性限制
作者:孙嘉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如果法律规则所能够承诺的最为宝贵的价值是确定性与可预期性,那么实践中的裁量似乎严重地减损了此种价值,因为裁量似乎就是模糊、抽象、标准不明的代名词。为了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限制,首先要探明法官在何时需要裁量、为何需要被限制以及如何更为合理地被限制等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可根据司法裁量与规则间的关系将之类型化为规则创设裁量、规则解释裁量与规则填补裁量。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司法裁量在概念上是必然的,但仍因法官可能以个人判断取代公共判断,造成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溯及既往与权力滥用等风险而需要被限制。对于第三个问题,就裁量这种公共判断而言,愈发精致的形式限制只能从普泛角度规范法官,不具备针对性,还要以后果为轴从实质层面发力。
关键词:司法裁量;法律规则;依法裁判;价值判断;后果主义
10.第三人欺诈责任之性质辨:从缔约过失责任到侵权责任
作者:程奕翔(吉林大学法学院、英国牛津大学)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第三人欺诈产生的责任,解释起草者已采缔约过失责任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定性的根基性差异为立基的基本原则不同,前者系将第三人欺诈责任确立在诚信原则的发展脉络之下,后者则系信赖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义务和责任之基础的功能需限于合意构造的交易结构中,不能指向一般性主体,而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又是非特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定性由此面临着理论困难,应采立基于信赖原则的侵权责任定性。从我国特定现实来看,侵权责任定性也更与我国实证法体系、司法实践发展脉络相符。侵权责任定性具有规范基础,通过一般侵权构成模式可合理界定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并类型化为过失型第三人欺诈和故意型第三人欺诈,配置不同的赔偿范围界定规则。
关键词:第三人;第三人欺诈;合同编通则解释;信赖保护;纯粹经济损失;诚信原则
11.平台经济视域下用户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兼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作者:钱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
内容提要:平台经济的风险分配失衡要求破产法重构清偿秩序。用户债权因小额分散性、生存保障属性及平台价值共创本质,在破产程序中面临系统性保护失效的风险。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具有三重法理正当性:基于生存保障优位原则庇护零工报酬等生计型债权,依托信赖利益衡平机制再分配预付款风险,通过价值共创法理确认用户对平台增值的贡献。制度构建须审慎界定优先权的适用边界,以 《企业破产法 (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 项为规范基点,区分债权类型,设定分层顺位,运用数据赋能实现债权主动核验,并在破产财产可负担范围内创设清偿基金。程序规则应植入法定代表机制与低门槛表决模式,升级管理人义务框架。此番变革要义在于有限度地矫正结构性风险分配不公,最终推动数字文明秩序下弱势主体的制度性庇护。
关键词:平台经济;用户债权优先受偿;零工经济;数字正义;破产法;生存保障
《法治社会》(双月刊)是在广东省法学会长期编辑出版《广东法学》内刊基础上创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学术理论刊物。办刊宗旨为: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及时报道广东及全国法学法律界最新研究成果,传播最新法治信息,交流最新学术思想,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广东服务。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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