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过渡性的转业人员专项公益岗,一边是转业人员辗转多年的安置经历与现实生活压力,一边是省市统一划定的岗位薪酬政策。山东临沂平邑转业人员林先生,历经下岗待业、二次安置,因对公益岗薪资、补助存在争议,将平邑县丰阳镇相关行政单位诉至法院,然而一审当中,他的全部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据林先生讲述,他最早在2007年经当地政策性安置进入平邑县化肥厂工作。2012年,他从化肥厂下岗,此后陷入长达数年的待业期,没有稳定收入。直到2017年7月,当地启动二次安置,他被分配到平邑县丰阳镇相关行政单位,入职转业人员专项公益性岗位。该岗位实行三年一签的模式,前后三份劳动合同期限依次为2017年7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3年7月15日、2023年7月15日‑2026年7月15日,合计九年。相关劳动合同文本写明,该岗位属于当地相关行政单位出资设立、帮扶就业困难转业人员的过渡救助岗位,并非重新安置,在岗人员不属于单位正式在编职工,薪酬待遇按照省市政策、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
(劳动合同,林先生提供)
林先生提到,走上公益岗之后,他日常只需要每月到转业服务站报到一次,单位并未给他安排具体实务工作。亲身经历下岗再安置,面对岗位实际收入,林先生并不满意,认为部分属于转业安置的补助待遇未落实到位。他自述,此前已经走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途径,但问题并未得到自己期待的结果,也曾希望寻求外部力量协助,寻找可行的解决途径。
为此,林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希望能够调整薪资、补发相关补助。仲裁阶段,他的全部申请被驳回。
对仲裁结果林先生并不能接受,继而向平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提出三项诉求:希望月薪能够调整至6000元;补发2012年1月至2017年7月下岗待业期间补助金98490元;发放2017年7月至2026年1月在岗额外补助金303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当中,林先生坦言,最低工资只是报酬发放的底线,并不能等同于实际应当拿到手的工资水平。结合自己的服役经历、多年工作安置经历,再对照当下生活物价,他觉得现有的收入很难支撑日常家庭开销。在他看来,2012到2017年长达数年没有收入的待业处境,和当年安置衔接存在一定关联;走上公益岗位之后,也没能获得他期望当中对应的转业安置相关补助。林先生一方还提出,对照省内出台的薪酬相关文件,当下待遇并没有达到文件预期标准。
庭审资料显示,镇相关行政单位方则从岗位属性、薪酬政策、用工关系角度提出抗辩,认为原告诉求缺少政策与合同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岗位薪资按照省市政策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林先生在岗期间工资均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结合合同与现有政策,一审没有采纳林先生提出的涨薪以及各类补助主张,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之后,林先生表示,自己历经下岗待业、再安置,能够理解公益岗位本身的过渡兜底属性,但也期盼自己多年辗转的现实处境能够得到更多考量。林先生也恳切恳请,希望自己关于待遇的诉求能够被进一步倾听,期待可以寻找到兼顾政策规定与个人实际生活处境的解决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