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要求,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市环境执法总队组织开展“典”护青山生态环境执法实践比拼活动,涌现出一批优质案例。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各编核心内容,兼具法条细致解读与一线实战剖析,充分展现执法队伍研学法典的深度和广度,彰显基层执法人员学法践典、攻坚克难的实干担当。现开设“典”护青山专栏,集中刊发优秀案例,推动法典落地见效。

一、夜间突查,厂房大门紧锁

2024年5月21日晚,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转办线索,对一家涉嫌无证从事废旧塑料破碎、造粒加工的企业开展夜间执法检查。现场大门紧闭,设备余温尚存,生产线温度高达49.7℃,冷却水槽注满水,出口处还挂着一包未打包的塑料粒子。企业负责人拒不到场,两名工人一人离开、一人拒绝表明身份,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材料全无踪影。

证据,正在分秒间流失。当晚22时30分,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查封,查封决定书和物品清单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张贴于大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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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第一选择是查封、扣押?

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查封、扣押不仅是“叫停”违法的手段,更是“冻住”真相的利器。它有三重作用:制止排污扩大危害、固定现场证据、倒逼企业整改。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夜间、无人配合、设备随时可冷却、物料随时可转移。如果按部就班等手续、等协查,现场将“恢复如初”,违法事实再难查清。因此,固定证据须优先于定性认定,这是当晚果断启动查封的根本逻辑。

三、三小时内,三个关键决定

从进场到贴封条,不足三小时。执法人员当场做出了三个不容犹豫的处置:

程序怎么走?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场,属于夜查常态。执法人员请厂区业主确认身份、镇政府人员全程见证,并采取法定送达方式,将文书张贴于厂房大门。事后法制审核认定,程序合规有效。

封多大范围?若只封存生产设备,人员仍可进入拆卸、转移物料,查封效果大打折扣。本案将生产区域及相关设施整体纳入管控,在出入口与设备关键部位分别张贴封条,确保现场状态得以完整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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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封还是先核手续?核实排污许可需向属地部门发函,至少一两天,但证据等不起。执法人员决定先查封、再协查。事后证明,这一顺序至关重要,两天后企业负责人辩称“设备高温只是预热保养”,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测温照片和检查笔录,当事人最终签字确认。若当晚犹豫,这份关键证据便不复存在。

四、记录,是执法最大的底气

本案在三小时内形成的证据链:有见证人签字的1份现场检查笔录、19张证据照片、5份询问笔录、全程音像记录,以及送达凭证。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归档,这不仅是程序合规要求,更是案件经得起复议和诉讼检验的基石。查封所固定的,不只是设备,而是那些随时可能消失的事实。完整的记录链,就是执法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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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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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时

五、法典施行,执法依据更“顺手”

本案办理于2024年,依据2015年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设备高温、人员失联等情形需先归入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兜底条款进行论证,方可实施查封,法律适用路径较为迂回。

而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五十二条,直接将“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写入总则,查封对象也扩展至场所、船舶、工具等。今后,同样一组事实,可直接对应“证据可能灭失”这一独立法条,无需绕道“严重污染”认定,执法依据更为精准。《法典》第五十三条还明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实施查封、扣押,权限下沉,基层响应效率将大幅提升。

六、三点经验,供一线执法参考

案件办结后的复盘,要义不在“了结个案”,而在“淬炼方法”。基于此,可以总结出三条心得:

第一,坚持证据优先。现场情况瞬息万变,设备温度、水位、半成品状态等关键证据一旦灭失即难以复得,必须第一时间依法固定。法律定性可在证据固定后审慎推进,但证据固定必须及时、全面、规范。

第二,坚持多方联动。在执法过程中,镇政府见证保障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协助化解工人不配合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相关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关注企业注销等异常动态。执法办案情况复杂,单一力量难以妥善应对全部变量,唯有依托多方联动机制,才能确保证据收集全面、程序合法有效。

第三,推动个案经验转化。本案中测温取证、留置送达、查封范围界定等做法,已系统梳理为现场处置要点,并在队内组织学习交流。只有将个案经验固化为操作规范,才能让执法队伍在后续执法行动中更加规范、更有底气。

《法典》已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当天正式施行。制度空间已拓宽,而把空间转化为实效,终究依靠一线执法者在现场的专业判断与规范操作。查封、扣押,封存的是证据,彰显的是对法治和生态的敬畏。

作者:临港新片区大队 周恩伟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