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预付式消费在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训等消费场景里较为常见,商家往往以“多买多送”的优惠,吸引消费者一次性进行大额充值。然而这种看起来划算的预付模式,中途一旦生变,退费往往波折重重。
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她在健身中心买了私教课,课没上完,私教却离职了,蒋女士就想将剩余的课程退课退费,与健身中心协商不成,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私教离职,消费者退课,到底谁违约?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2024年11月16日,蒋女士从被告健身中心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健身私教课程,其中包含8节每节250元的康复私教课,还有15节每节200元的常规私教课,共计23节课。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乔羽:由王教练负责他的康复私教课,由李教练负责他的常规私教课,但是在上第一节常规课的时候,蒋女士就受伤了,所以蒋女士与健身中心约定由王教练负责她的全部私教。
截至2024年12月28日,蒋女士共上了7节课,剩余16节课未上,对应课程费为3300元。
王乔羽:在2025年的2月,王教练突然从健身中心离职,无法继续为蒋女士提供服务,所以蒋女士向健身中心申请退费。
健身中心店长不否认剩余课程费用是3300元左右,但提出退费要扣除20%违约金及教练提成费,算下来只能退1840元;如果转课给他人,也要扣10%提成费。双方协商未果,蒋女士认为健身中心无法继续按约定提供私教服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3300元。
王乔羽:健身中心则认为私教课存在有效期,每节课的有效期为7天,蒋女士的课程已经全部过期,因此不同意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与健身中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独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史磊鑫说,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指定的教练离职,没有办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健身中心是否应当退还蒋女士未完成消费的预付款。
史磊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
法官指出,蒋女士受伤后已经与健身中心约定由王教练担任其后续课程的私人教练,这个约定,是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
史磊鑫:双方达成了以特定教练为履行条件的合议,但服务中途,王教练离职,健身中心已经没有办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私教服务合同是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合同,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双方的信任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在指定的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蒋女士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
对于健身中心提出的课程已过期的答辩,法院不予认可。
史磊鑫:首先健身中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课程存在有效期限的约定,而且蒋女士购买的是按次收费的健身课程,并不是在一定期限内无限次消费的期限性预付卡,健身中心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费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中心退还蒋女士剩余课程费3300元。
健身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生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李晓明:首先明确书面约定,拒绝霸王条款,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消费协议,要写清充值金额、有效期、服务内容、消费规则、扣款标准、退款条件、转让规则和违约责任,不得设置“一经充值概不退”“退款过期余额作废”等无效格式条款。
经营者如何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李晓明介绍,办卡时主动向消费者重点提示有效期,限制条件、改退规则,对关键内容加粗标红不隐瞒限制,不口头虚假承诺,留存已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凭证。
法官提示经营者,严格遵守限额规定,按照要求控制单张预付卡的充值上限,不发行超限额预付费卡。更要规范营销宣传。
李晓明:杜绝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宣传的优惠服务时长。项目数量不得夸大,不虚构福利,不承诺无法兑现的服务。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模式时,应当注意理性充值,量力而行,留存证据,有备无患,购买服务时务必保留好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消费合同等书面材料。一旦出现纠纷,依法维权。当商家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又拒绝退款时,消费者可采取协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比如拨打12315热线电话,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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