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广西离异男凌晨三点起床卖猪肉猝死,家属竟向同居女友索赔27万,法院:同居不是夫妻,女方没义务担责,不赔!
27万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丧葬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一样没落下。家属的逻辑特别直接,人是在你床上出的事,你就有责任。可法院没认这个理。法庭上把两个概念掰开了讲,同居照料义务和法定扶养义务不是一回事。张某跟李某没有领证,法律上就不是夫妻。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方生病另一方有责任管。同居关系没有这个强制义务,双方之间只有道义上的互相帮扶。道义上的事,不能直接换算成法律责任。
关键证据摆出来,张某在李某倒地后一分钟内打了120,地址报得清清楚楚,症状说得明明白白。凌晨四点急救人员到场,抢救流程没有任何拖延。法院认定张某的处置合规且及时,不存在隐瞒病情、拖延救治、漠视生命这些过错。家属虽然不认可医院的心源性猝死结论,但自始至终没有申请尸检,没有做司法鉴定。没有证据能推翻官方死因,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张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张某不用赔。
这件事真正扎人的地方不在于法院怎么判,而在于家属为什么能理直气壮地开口要27万。李某常年凌晨三点起床,高血压缠身,身体早就透支得厉害。他为了猪肉摊的生意,从来不肯歇一天,哪怕不舒服也硬扛着出摊。这些事家属不可能不知道。可人活着的时候,没人拦着他凌晨三点起床,没人逼着他去医院好好治高血压,没人替他去市场搬半扇猪。人一死,家属第一反应不是追问长期过劳和基础病的问题,而是找到一个可以开口要钱的对象。张某跟李某同居,照顾他日常起居,事发时第一时间救人,最后反而成了被告。
这种“谁离得近谁就得赔”的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现实里却一点不少见。一个人突然没了,家属悲痛归悲痛,但悲痛往往跟索赔绑在一起。只要事发时旁边有人,哪怕那个人也在承受同样的痛苦,也要被拉出来承担一份责任。张某的处境没有多少人替她想。她凌晨三点醒来,眼睁睁看着枕边人倒地,喊不醒,拉不动,那种恐惧和绝望不是装出来的。她打120,跟着急救车去医院,最后看着人没了。她自己也失去了一个一起过日子的人。转头家属把她告了,说她没尽到注意义务。这个“注意义务”到底是什么,家属自己也说不清。是要求张某每天凌晨三点前给李某量血压,还是要求她拦着李某不让他起床卖猪肉。
李某靠猪肉摊养家,这是他自己的生活选择。张某作为同居伴侣,可以提醒他注意身体,可以劝他别太累,但她没有权力锁着门不让他出门挣钱。底层打拼的人,手停口停,一天不出摊就少一天收入。李某离异后一个人撑着,后来跟张某搭伙过日子,两个人相互照应。张某清楚他的身体状况,也清楚他为了多攒钱从来不肯偷懒。可清楚不等于能阻止,更不等于有法律义务去阻止。法院的判决之所以站得住,就是因为它没有把道义上的遗憾当成法律上的过错。
心源性猝死,听起来突然,其实很多都有长期积累的原因。李某有高血压,常年凌晨三点起床,睡眠不足,身体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凌晨本身就是心血管事件的高发时段,血压波动大,心脏负担重。一个高血压患者,天天这个点起来干体力活,风险就摆在那里。可这些风险被日常的忙碌盖过去了。没人觉得凌晨三点起床是个要命的事,因为千千万万的摊贩、菜贩、早点铺老板都这么干。他们不干,摊位就空了,熟客就走了,收入就断了。李某的猝死是个意外,但这个意外里有太多必然的成分。
家属告张某的时候,可能忘了李某的高血压不是张某造成的,凌晨三点起床的作息也不是张某逼出来的。张某跟李某住在一起,她能做的就是在事发时立刻打120。她做了。法院认定她做得到位。家属如果真觉得李某的死亡有蹊跷,完全可以申请尸检,把死因查个明明白白。但他们没有。既不查死因,又要推翻死因。既拿不出证据,又要对方赔钱。这27万的索赔,更像是一种情绪宣泄,或者说是“人不能白死”的本能反应。
法律不允许谁死谁有理。一个人去世了,家属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证据,情绪不能代替因果关系。法院看的是事实,是证据,是法律。张某在事发后的每一分钟都在做正确的事,她没有过错,就不用赔。至于她心里要承受多少痛苦,那是另一回事。李某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张某也同样在承受。她没有被判赔钱,但她失去的东西,比27万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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