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7国共同适用的《外国补贴条例》还在审查京东收购德国零售商CECONOMY,中方已经把一条法律红线写进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被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的跨境调查要求。
布鲁塞尔可以继续查,但如果想直接从中国境内大范围取证,原先那条路已经被中方依法截住。这次中欧交锋最重要的变化,是中欧争议从“京东有没有获得补贴”推进到了“欧盟的监管权究竟能伸多远”。
欧委会担心京东在收购CECONOMY的过程中获得了优惠融资、税收激励和补助,这些资源可能帮助京东报出更有吸引力的价格,也可能在交易完成后增强新实体在欧洲零售市场的竞争能力。
正常情况下,这类争议应围绕交易、资金和市场影响展开。麻烦出在取证方式上。欧委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拥有很强的信息索取权,可以要求被调查企业以及其他主体提交材料,企业拒不配合,欧方还可以依据已有事实作出判断,并配套罚款、程序中止等手段。监管触角因此很容易沿着企业集团、银行、关联主体一直向境外延伸。
欧方曾要求中国境内主体在很短期限内提供大量信息,范围涉及关联企业、融资、境外项目甚至个人资料。一些要求还碰到中国的数据出境和信息保护规则。商务部早已认定欧盟有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随后司法部又在同方威视案件中首次认定相关跨境调查构成不当域外管辖。京东案件再次触发同类认定,说明这套机制已经进入常态化使用阶段。
欧盟有权管理自己的内部市场,也可以审查进入欧盟的投资和并购。中方真正拒绝接受的,是欧方把内部市场监管转化为对中国境内主体的强制性调查义务。尤其在调查联系不足、信息范围过宽、又可能冲击中国国内法律秩序的情况下,欧盟规则不能自动获得在中国境内的执行力。
中方没有否定欧盟在本地市场的调查权限,真正被截住的是欧方最依赖、也最容易继续扩张的跨境取证路径。
这一点决定了公告的实际分量。根据中国现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有关措施被依法识别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配合,还要向中国主管部门申请。由此产生的效果很现实。中国企业、银行和其他境内主体面对欧委会信息要求时,不能再把“配合欧方调查”当成普通商业合规事项处理,而要先判断该要求是否已经落入中方阻断范围。
欧委会因此会面对一个典型的法律冲突。它可以要求企业提交信息,也可以对不合作采取措施。中国法律同时要求境内主体不得执行被认定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企业夹在两套规则之间,任何方向的动作都可能带来成本。
过去,这种冲突往往由企业自己承担,企业为了保住欧洲项目,只能不断扩大披露范围,甚至主动退出竞标或交易。现在,中方把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放到了企业前面,欧方再索取材料,首先要考虑跨境执法是否会触发另一套国家法律体系的反应。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这句话比一般外交表态更重。它已经从支持企业维权进一步进入企业行为约束层面。
更往后,《条例》已经预留了贸易、投资、数据、出入境、资产限制等反制手段,也允许受损的中国公民和组织通过诉讼寻求停止侵害和赔偿。上述工具并未因为本次公告自动全部启动,是否使用取决于欧方接下来的行动。可它们已经存在,布鲁塞尔必须把这部分潜在成本计入决策。
司法部配套表态提出,欧方若一意孤行,中方将坚决依法反制,反制已经拥有连续的法律工具,不需要每次争端都重新寻找政策依据。
真正让欧盟难受的地方,在于它熟悉这种“阻断法”思路,也很难否认国家有保护本国法律秩序免受外国域外规则侵入的现实需求。
欧盟自己早就有Blocking Statute。美国对伊朗、古巴实施域外制裁时,欧盟曾用这套制度保护欧洲经营者,核心做法同样包括禁止欧洲主体遵守部分外国域外措施,不承认相关外国裁决的效力,还允许企业追偿损失。欧洲当年提出的理由就是第三国法律不能无边界地支配欧盟境内主体。
如今相似的法理争议落到欧盟自己身上,尴尬也随之出现。布鲁塞尔可以坚持《外国补贴条例》维护市场公平,也可以强调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就应遵守欧洲规则。中方同样可以要求,欧洲市场监管不得越过必要限度,直接要求中国境内银行、关联公司和其他主体承担广泛的信息义务。双方真正争夺的已经不只是某笔补贴如何认定,还包括跨境经济监管中“连接点”应当设在哪里。
再往前看一层,欧盟近年的政策变化也能解释冲突为何迅速升级。《外国补贴条例》实施后,欧委会获得了一套介于反垄断、产业政策和投资审查之间的新工具。它既能审查大型并购,也能介入公共采购,还能依职权调查企业。此前几起针对中国企业的案件已经显示,只要企业需要欧洲市场、欧洲项目或欧洲并购批准,布鲁塞尔就拥有很强的程序性影响力。
这样的工具在欧盟内部有政治吸引力。欧洲制造业面临竞争压力,各国又希望减少对外部供应链的依赖,用“公平竞争”框架限制受到外国政府支持的企业,容易获得跨党派支持。但监管能力一旦依赖境外数据和境外主体协助,边界争议迟早会出现。
欧盟要证明一家中国企业获得了何种财政支持,往往需要穿透融资、税收、集团关系和银行材料。随着调查向融资、税收和集团关系继续深入,对中国境内信息的需求会持续增加,中欧法律冲突也会变得更频繁。
所以,中方第二次动用这套阻断机制,目的已经超出保护京东一笔交易,它是在提前给未来更多同类调查设定管辖边界。
这会影响中国企业今后进入欧洲的方式。企业当然仍需遵守欧盟当地法律,也要准备更完整的补贴申报、融资证明和竞争影响材料。但涉及中国境内数据、银行信息和关联主体材料时,合规流程会变成“双向审查”。欧洲监管要求能否执行,需要同时过欧盟法和中国法两道门槛。对跨国交易律师、银行和审计机构来说,这意味着交易设计阶段就要预留监管冲突方案,而不能等调查启动后临时补救。
欧盟也还有选择。它可以缩小信息要求,把调查集中在与欧洲交易存在充分联系的证据上,也可以更多依赖欧盟境内材料和成员国机关提供的信息。它还可以继续强硬,依据现有事实作出不利认定,要求京东提出补救措施,甚至影响交易获批。中方公告并没有让这些工具消失。
现在被堵住的是欧方过去最顺手的一条路,也就是凭借欧洲市场准入压力,让中国境内企业和机构为欧委会调查持续提供大范围材料。欧委会仍然能查,但很难再假定中国境内主体会无条件配合。这种变化还会反过来影响欧盟27国。
CECONOMY旗下的MediaMarkt和Saturn在欧洲拥有庞大的门店网络,收购能否完成并非只有京东关心,德国零售企业、员工、股东以及相关成员国监管部门都承担现实利益。欧委会把调查强度继续往上推,成本也会向欧洲企业和交易本身扩散。中国法律开始设置硬边界后,布鲁塞尔需要在监管目标与商业代价之间作更细的权衡。
中欧经济关系接下来很可能进入一种更制度化的摩擦阶段。双方都不会轻易放弃各自的监管权,真正可行的缓冲空间只能来自规则边界重新谈判,例如信息索取范围、数据跨境方式、调查联系标准和主管部门沟通机制。谁都可以保持强硬,真正决定企业成本的仍是这些具体程序能否形成可执行的安排。
京东案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在于一纸公告能不能让欧盟调查立刻停下。它改变的是未来同类案件的起点。过去欧委会发出问卷,中国企业首先考虑怎样配合。现在企业必须先问一句,这项要求在中国法律下能不能执行。
这才是中方“阻断令”最实质的效果。欧盟27国仍有权维护自己的市场规则,中国也把境内法律边界摆到了同样明确的位置。接下来的中欧经贸摩擦,谁想把本方规则直接越境推到对方境内,都将面对更高的法律成本和更少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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